超市因食品不符安全標準被判十倍賠償
2013年10月9日,崔某在某超市購買了某品牌麻油67瓶以贈送親友,貨款總計850.90元?;丶沂秤煤?,崔某察覺口感異常,后經查閱發現其購買的食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隨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
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調查,并于2014年2月14日告知崔某:經過調查,涉案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麻油一事情況屬實,該局已經依據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85.6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決定。
隨后,崔某將該超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退還貨款850.90元,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8509元。
超市方辯稱,超市是通過合法途徑采購涉案商品,且對涉案商品進行了資質審查,已充分盡到了食品經營者的義務。超市認為,崔某列舉的問題只是產品標簽瑕疵,系生產商的過錯。涉案商品并未對崔某造成實質損害,其不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故不應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該超市銷售的涉案產品標簽標注的執行標準GB/T8233-2008并不存在,且該產品未按麻油國家標準在其標簽上標注產品質量等級及芝麻產地。另外,該產品還虛假標注質量安全、信譽保障綠色放心產品企業等榮譽稱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了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涉案超市作為專業的超市經營者應當對所進貨物進行嚴格地檢查驗收,對于其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涉訴麻油的包裝標簽存在多個問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超市理應知曉,但其仍進行銷售,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作為消費者要求銷售者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合法有據,應予支持,故判決超市退還崔某貨款850.90元,并支付崔某價款十倍賠償金8509元。
該超市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近日,蘇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懲罰性賠償制度銷售者適用過錯責任
據該案二審承辦法官黃源榕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同時還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于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該超市銷售的涉案商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并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而涉案超市對此并未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故法院對其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涉案食品之行為予以確認。
在相關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中,法律與司法解釋對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
本案中,該超市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案食品上架銷售,且對涉案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建立及其執行情況未作出合理說明并相應舉證。作為具有相當經營規模的銷售商,在涉案食品銷售上出現此類違法情形,對其相關侵權行為仍以不明知、無過錯、已盡責作為其抗辯事由,顯然不能成立。
根據該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涉案超市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理應依法退還涉案價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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