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杯費”是換了馬甲的“開瓶費”
很顯然,不管是“最低消費”還是“開瓶費”,都屬于新《消法》所禁止的“霸王條款”。但是有些商家在新《消法》面前卻心有不甘,舍不得放棄多年來的這筆“霸王收費”,于是想方設法規避國家的法律規定。就像成都市這家餐館這樣,明著好像是不收“開瓶費”了,但是卻又弄出一個所謂的“洗杯費”來。按照這家餐館的解釋,店里出售的酒水已經包含了洗杯子的水電費、人工費,所以自帶酒水的話就必須自帶酒杯,否則消費者就要被按照每桌每種酒水25元的標準來收費,而且酒水每增加一種,還要再加5塊錢。
雖然消費者去酒店吃飯自帶酒水的情況很常見,但是自帶酒杯卻還是第一次聽說,如果一桌有十幾個人一起吃飯,光酒杯就得十幾個,怎么帶?再者,酒水喝完了,瓶子留給商家處理也就算了,但是對于自帶的酒杯,總不會也送給商家吧?這樣吃完飯又得把杯子帶回來,叮鈴咣當的,實在是夠折騰,也夠麻煩。由此可見,所謂的“洗杯費”,明顯就是商家在故意刁難消費者,是一種換了馬甲的“開瓶費”,是以一種新的“霸王條款”取代老的“霸王條款”,唯一不變的是少數商家難以徹底擺脫的“霸王思維”。
對于個別商家這種走了“開瓶費”,來了“洗杯費”的做法,首先需要消費者勇敢說不,大不了行使自己用腳投票的權利,而不能一味地縱容商家的這種“霸王思維”,反正現在清醒過來,徹底取消“開瓶費”的商家越來越多,消費者并不怕沒有選擇。其次是需要各地消協、工商部門,在接到消費者的投訴以后,要積極介入,按照最新《消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任由商家這種巧立名目亂收費的行為橫行無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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