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問題研究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問題研究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我國社會關注熱點,與人們的生命健康有著直接聯系,食品安全問題會對人們的生命安全以及社會的長治久安造成重要的影響。因此,在法律層面上,使用刑法規制來應對食品安全犯罪是社會的主流選擇。但是目前食品安全犯罪出現了許多不同的表現現狀,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卻并沒有得到及時的改進和調整,導致刑法規制在實際的運用過程當中面臨著一些實踐問題,因此我們需要對此進行研究,以完善措施。
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目前所面臨的基本問題
定罪的主要范圍過于狹窄
由于社會上食品安全事件頻發,人們越來越關注此類事件,在過度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食品商品化的速度越來越快,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問題。工業生產模式下,食品的安全質量不能夠得到完全的保證,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頻發,食品安全事件逐漸成為社會熱點,成為最主要的刑事犯罪案件類型之一。國家需要有強制有效的硬性措施來應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防控,有效地控制好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概率,加強安全管理。國家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是刑法的運用,但是我國目前所實行的刑法規制卻并不太適用于現在日益發生變化的食品安全環境,在刑法的定罪范圍內,犯罪主體的限定還比較局限,主要是食品的主要生產經營者以及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主要責任人等,而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也大部分只限于食品生產銷售以及監管失職等方面。雖然可以適用于大部分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定罪,卻忽略了其他的可能對食品安全產生嚴重威脅的主體,比如說食品原材料來源的種植者,或者是在食品生產的過程中所違法的其他行為。如果不能夠將其他的有可能對食品安全產生威脅的行為納入到違法犯罪的范圍里面,很有可能沒有辦法做到有效控制好食品安全犯罪行為[1]。
沒有過多地重視食品安全犯罪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
食品公共安全嚴重影響著社會公眾的身心健康,影響著生命安全,一直以來食品安全問題都是社會熱點關注的主要問題之一。由于食品安全對社會公眾生命健康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因此食品安全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要犯罪行為之一。因此我國的刑法規定中,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范圍不斷地擴大,處罰力度一直在不斷地加重。但就目前而言,在我國刑法規定中,還是沒有過多地重視食品安全犯罪針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比起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關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懲罰力度還是較輕,即便是有所調整定罪范圍,但是還是沒有擴張到囊括住更多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沒有過多地關注食品安全犯罪的經濟屬性,罰金刑設置較低
之所以讓食品安全犯罪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就是因為在工業商品化發展的現在,食品商品種類越來越多,生產規模逐漸擴大,部分不法分子為了能夠謀取更多的經濟利潤,進行了食品安全犯罪,因此食品安全犯罪的經濟屬性十分突出。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是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產生的根源,為了能夠有效地控制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就需要從關注食品安全犯罪的經濟屬性開始,對這類型犯罪實行經濟制裁,加大犯罪的經濟風險,讓不法分子很難從中獲取自己理想的經濟利益,從而控制住安全犯罪行為和事件??紤]到這一類型犯罪行為的經濟屬性,在我國刑法規制中,對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生產銷售犯罪行為實行罰金刑。但是罰金刑的設置卻沒有形成較強的威懾力,所罰金額數量較小,忽視了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經濟屬性,不能夠很好地遏制住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從而使得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出現了許多問題。
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的主要措施
擴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范圍
發現現在有關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定罪范圍過小,就需要緊跟目前的食品安全的控制全過程,將所發現的能夠危害食品安全的其他主體和部分行為全部納入刑法定罪范圍內進行有效的規制。刑法規制改進內容包括修改關于影響食品安全犯罪的主體范圍,將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或者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銷售者和生產者,修改為其他經營者以及種植養殖生產者,將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犯罪修改為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犯罪。除了修改犯罪主體,還得對影響危害食品安全的其他行為納入刑法當中進行規制,增加很多的義務規定,對造成嚴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定為嚴重食品安全犯罪行為。而且針對那些沒有主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但是在生產銷售過程中發現了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而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來進行干預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食品安全犯罪,需要納入刑法規制當中。同時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不退回處理,反而保持持有,從而造成了比較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隱患的,也需要增設有毒有害食品持有犯罪規定,來進行干預和處罰。通過擴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范圍,可以有效地控制住現在較多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起到了一定的維護作用,保護社會長治久安,人們生命安全得到保障[2]。
重視對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加大懲罰力度
當前的刑法規定中,由于對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產生的影響沒有準確的判斷,對于犯罪行為的懲罰措施和力度都有所欠缺,這就需要對此犯罪行為提高重視程度,正視其危害性,比照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懲罰規定和力度,加大處罰。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生產銷售經營者,可以根據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程度,依法定罪,刑罰最低十年,最高可判處死刑。如果犯罪行為程度較輕,對社會公共安全產生的危害程度也不深,可以根據犯罪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罰,適當地減輕處罰力度,但是也不能低于三年,最高不會超過七年。部分食品安全犯罪主體存在間接故意或者直接影響,或者身份較為特殊,主觀性惡意較大的,一般不允許實行緩刑[3]。
根據經濟屬性,發揮罰金刑的作用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行為最主要的目的是獲取更多的經濟利潤,經濟屬性十分明顯,因此充分發揮罰金刑的作用,加大犯罪成本和加大犯罪的經濟風險,可以從根本上遏制住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發生概率,做到刑法規制食品安全犯罪。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食品安全犯罪處罰力度是,罰處銷售額的最低二分之一,最高兩倍的罰金刑模式??梢钥闯隽P金刑設置是根據犯罪過程中的食品產品銷售額來規定的,但是生產銷售的過程中因為沒有符合衛生安全標準,以及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這種行為,在這個行為中所產生的銷售額,與對社會經濟造成的損失之間,并沒有非常必要的聯系,可以進行適當的修改,以實際對社會經濟造成的損失為基準進行罰金刑的設置,而對實際損害程度的評判可以委托專門進行這一類型研究的機構進行處理。同時由于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對社會產生的公共安全危害影響,有必要加重罰金刑的設置力度,可以將罰金刑設置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害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來進行經濟處罰。食品安全犯罪通常是由單位組織犯罪,因此罰金刑的設置也需要對這一個因素有所考慮,在進行處罰的過程中,要考慮到單位的罰金刑設置和對個人主體的罰金刑設置的區別,可以雙管齊下[4]。
結束語
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不言而喻,直接對人們的生命健康產生危害,因此根據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進行相應的刑法規制是大勢所趨。但是目前我國刑法規制還不夠完善,沒有考慮到現在食品安全犯罪新時態,沒有關注到位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因此在針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的實際操作過程中,會面臨一系列的問題,不能夠真正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安全,遏制犯罪行為,保護社會長治久安,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地完善刑法規制。
參考文獻:
[1]梅傳強,刁雪云.中國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J].食品與機械,2017,33(02):70-7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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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舒洪水.論我國食品安全犯罪行刑銜接制度之建構[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6,19(03):122-133.
[4]利子平,石聚航.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規制之瑕疵及其完善路徑[J].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43(04):96-103.
作者簡介:凌黎,法律碩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 四級檢察官助理
凌黎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 61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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