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監管與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2021-04-26 10:18:59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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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監管與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網售自制食品安全監管存在欠缺,我國當前對此立法存在不完善之處,網售自制食品面臨諸多問題。有鑒于此,本文在對網售自制食品的法律屬性進行探討的基礎之上,立足實踐,結合《電子商務法》與《食品安全法》等法規,對網售自制食品市場向善發展提出建議,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網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監管以及法律保護機制。
  
  由于網售自制食品假冒偽劣現象頻發,且食品制作環境不透明以及運輸條件不當易變質等原因, 使得消費者越來越憂心網售自制食品的真偽和安全。
  
  目前我國網售自制食品存在市場安全監管力度弱、法律保障機制不足的問題。網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監管面臨挑戰,無論是立法層面上存在的相關法律法規滯后、不完善等問題,還是監督管理層面的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難以落實等缺陷,都需要進行探索和完善。
  
  網售自制食品發展現狀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智能手機以及現代物流技術的不斷成熟,網絡消費變得更加便捷,網購逐漸成為消費者首選的購物形式。種類多樣、購買便捷的網售自制食品深受消費者的喜愛。
  
  網售自制食品市場前景廣闊
  
  目前,我國網售自制食品正處于快速發展期,網售自制食品通過淘寶、微信、微博甚至網絡直播等平臺進行銷售的方式蓬勃興起,具有種類繁多、創新性強的特點,增長空間巨大。
  
  網購的發展使得消費者對食品的購買頻次逐漸增加,其中,自制食品由于其主打的“純手工制作”“外觀優美”等特點,更加受到顧客的青睞。
  
  截至 2016 年 3 月,各類型食品電商企業6萬多家,年網購食品銷售額過萬億元。據統計,在中國,40%的消費者會在網上購買食品,65%的中國消費者擔心中國的食品安全。
  
  由于網售自制食品缺乏性、可觸性、可感性的特點,其數據統計不尚明晰。
  
  網售自制食品安全存在隱患
  
  網售自制食品具有特別的銷售方式,如以微信朋友圈、微博、網絡直播為媒介向大眾進行直接售賣,在到達消費者手中之前并不通過固有的傳統有形交易市場,具有相當的交易隱蔽性,傳統的市場監管機制又難以發揮充分的作用,導致相當多網售自制食品為“三無”食品,不具備相關生產資質。因此,盡管該類網售自制食品可能滿足了特定人群對手工美食的某種需求,但也確實存在衛生品質難以保證的廣泛現象。
  
  網售自制食品安全存在問題
  
  由于網售自制食品具有中間環節不經過傳統的有形市場、交易的隱蔽性強、傳統的市場監管法律制度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的特點,導致網售自制食品交易安全難以保障。
  
  法律保障機制不完善
  
  首先,網售自制食品的法律分類界定存在不明晰現象。目前對食品的分類并沒有統一的標準,《食品安全法》將其分為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食用農產品)和其他食品。但“自制食品”的法律概念模糊,并沒有清晰的法律界定。
  
  其次,對于網售自制食品商家的市場準入監管存在漏洞?!妒称钒踩ā芬幎ㄤN售食用農產品外的其他食品需取得行政許可,而食用農產品無須取得許可。此外,該法還規定網絡食品經營主體必須辦理經營許可證,第三方平臺負有審查經營許可證的責任和義務。2019年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也規定申請進入平臺銷售食品的經營者需提交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1]而網售自制食品存在屬于食用農產品的可能性,故對于其監管存在法律欠缺之處。
  
  再次,不同法律對于網售自制食品規制存在欠缺之處。我國針對網售自制食品的監管與糾紛解決主要適用的是《食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以及各地出臺的法規規章等。通過對比上述法律規章對網售自制食品的規定,筆者發現部分法律對該領域存在遺漏,在具體適用過程中易產生歧義。例如,對于小作坊和攤販自制的加工食品入市,《食品安全法》規定是否需要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第三方平臺一定要審查許可證。
  
  最后,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雖對電商平臺食品入網經營提出了資質要求,但第三方社交平臺如微信等能否被視作“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仍然存在爭議之處?!毒W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雖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所規范,但其法律效力較低。此外,一些地方還出臺了相關地方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不過,這些地方性立法最突出的問題是不結合當地地方實際,重復立法現象較為嚴重。
  
  網售自制食品經營平臺監管不足
  
  目前,我國網售自制食品的經營平臺主要可以分為第三方交易平臺與傳統社交平臺。在網購迅速發展之下,社交平臺承接了部分交易功能。
  
  第三方交易平臺如淘寶、京東、美團等對于入網商家監管較為嚴格,如在美團銷售食品,銷售者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在取得美團的認證后才可以上架銷售食物,因而監管相較于社交平臺更加高效。而微信、微博等社交平臺由于銷售自制食品門檻低、簡單便捷,幾乎不存在身份限制條件,吸引了大量自制食品商家。但社交平臺對其安全監管措施存在不足之處。以微信平臺為例,目前,微信公眾平臺僅通過對經過V認證的自制食品銷售者進行生產經營許可認證。
  
  傳統社交平臺雖然承接了部分交易功能,但存在無人監管的現狀,且由于網售自制食品家庭小作坊式生產的特點,監管困難。
  
  網售自制食品買賣雙方權益難以充分保障
  
  消費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首先,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得到保障。網售自制食品商家以純手工制作、綠色健康聞名,而由于其“自制”、網售的特點,導致消費者難以了解其購買的食品, 知情權嚴重受到侵犯。
  
  其次,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難以得到保障。網售自制食品由于其純手工制作的特點,相比非自制同類型相似食品,往往定價偏高,高于市場平均價格,超于合理范圍。此外,更存在將流水線制作食品包裝為手工自制食品的現象。這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由于食品特殊定制的特點,也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7天無理由退貨。
  
  最后,消費者維權困難,途徑欠缺。傳統社交平臺為網售自制食品銷售的重要平臺,而消費者多通過即時聊天和轉賬進行購買,往往缺少發票等購買憑證,使得投訴缺乏憑證與證據。此外,第三方交易平臺并未采取有力措施進行監管,僅將其視作“中介”的角色。如果消費者通過傳統社交平臺購買自制食品,一旦商家“拉黑”消費者,消費者則難以維權。
  
  經營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首先,由于網售自制食品商家往往為小作坊式生產,生產者多未取得行政許可,經營者出于自身經營手續不足的原因,往往不敢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且擔心客戶舉報,如若消費者提出購買食品存在問題,商家往往多倍賠償,自身合法權益無法維護。
  
  此外,筆者通過深度訪談等方式,走訪網售自制食品商家。實踐中,不少網售自制食品商家由于證據不足、訴訟成本等原因考慮,且自制食品非流水線制作的特點,口味與食品質量帶有“隨機性”,商家對于其制作食品的安全性與保質期等并不確定,往往采取“息事寧人”的做法,賠償了事。
  
  完善網售自制食品安全監管與法律保障機制
  
  近年來,我國網售自制食品相關領域的立法也不斷發展,從無到有,不斷完善。利用這一良好契機,筆者結合市場現狀及現有法律法規,從構建網售自制食品法律保障機制與完善監管體系兩方面入手,為其安全健康發展建言獻策。
  
  構建網售自制食品法律保障機制
  
  首先,明確網售自制食品的法律界定。目前,我國法律對于“食用農產品”的定義不足,導致一些商家以所售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為理由,自由進入市場銷售?;诖?,厘清“農產品”的具體種類十分重要。筆者建議,可以通過出臺司法解釋等方式,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界定與分類,通過具體清單的形式,制定出符合市場普遍認知,具備科學性、可執行性的目錄,明確食用農產品和其他食品的區別。[2] 
  
  其次,針對不同法律對網售自制食品的市場準入存在矛盾的現象,完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規范間的銜接,針對網售自制食品多樣化、隱蔽性強等特點,制定適當的市場準入制度。筆者建議,為網售自制食品設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其準入要求應當區別于線下實體銷售食品,應適度將門檻放低,鼓勵自制食品發展。
  
  最后,由于許多網售自制食品為地方小吃特色,各地還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有地方特色網售自制食品的地方性法規與政府規章,制定全國統一的標準反而不利于網售自制產品的個性化、特色化發展,但也應避免重復立法的現象出現。同時筆者提倡地方人大、人民政府等機關,結合地方特色、風土人情以及當地市場上主要的網售自制食品的種類,制定出差異化,適用性強的食品安全質量標準。
  
  完善網售自制食品監管體系
  
  首先,共同構建網售食品商家登記平臺。與第三方平臺共同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安全監管機制。對于淘寶、京東等第三方交易平臺,建立網售食品商家數據庫,對于網售食品商家的信息進行收集與登記管理;對于微信等傳統社交平臺,可以采取個人公眾號等形式,進行管理。同時,平臺也要明確自己的責任,對入網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查,協助商家在數據庫中進行信息登記,如若允許未經登記商家在其平臺銷售自制食品,應與網售自制食品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在《電子商務法》與《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規定基礎之上,建立全國統一的網售食品經營者信息登記平臺。筆者建議,采取“安心碼”的形式,對符合資質要求的商家發布“安心碼”,進行統一管理。在此基礎之上,確保相關信息公示制度落實到位,確保網售自制食品包裝上的相關信息完備。同時,網售自制食品經營者必須遵從相關規定存貯、運輸食品等,否則應采取嚴格的追責制度。 [3]
  
  最后,筆者建議,打造一個第三方平臺,平臺還可以將消費者集中反映的某一問題類型化,平臺可以及時向商家進行反饋和培訓,促使其提供更好的服務,真正做到公開化、透明化。
  
  對網售自制食品進行有效安全監管、完善其法律保障制度,有利于規范和引導網絡食品銷售和消費行為的發展,從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網售自制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一個科學高效的網售自制食品安全監管與法律保障體系對于促進其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推動網售自制食品市場健康發展,更是響應國家大力發展小微業態的方針與政策。
  
  筆者希望通過對網售自制食品的安全監管與法律保障制度的研究,厘清網售自制食品整個生命周期所有參與方的法律責任,提升市場行政監管效能,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引進新的監管方法和思路,穩定地、科學地、合理地實施網售自制食品法律保障制度改革,努力實現網售食品市場安全的終極目標。
  
  參考文獻
  
  [1]孫峰.網售自制食品的法律規制研究[J].法學雜志,2019,40(04):132-140.
  
  [2]沈志康.網售自制食品的法律監管研究——以現有制度落實與立法供給不足為視角[J].綏化學院學報,2020,40(08):25-28.
  
  [3]董姝言.網售自制食品的法律規制分析——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J].食品與發酵工業,2019,45(17):299.
  
  李思潔
  
  江南大學法學院法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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