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問題活魚處置的一些粗淺思考

2020-07-28 13:00:58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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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問題活魚處置的一些粗淺思考
  
  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王林峰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基層執法人員依據其中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對活魚農產品銷售者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從立案調查至調查終結進行處罰,仍存在著一些困惑,需加以研討解決。
  
  違法責任人認定的問題。在市場內銷售的魚類,經歷農戶養殖、魚販收購、專業運輸等多個環節,對違法違規使用獸藥具體出在哪個環節難以查明。如果市場銷售的活魚被檢出獸藥超標且無法提供產地證明、合格證明和購貨憑證等證據,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魚類農產品本身與同類產品的相互區別度低,銷售者可能從不止一家上游銷售商處購進同一種魚類農產品,出現問題后如果市場銷售者提供了上游銷售商的相關信息,但上游銷售商不予認可,則很難證明違法使用獸藥的責任主體。在這種情況之下,雖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的規定對銷售者進行處罰,但是銷售水產的經營戶文化程度普遍較低,配合執法部門調查時的抵觸情緒大,這也是基層在執法辦案中所遇到的較大阻力。另外,針對違法線索抄告的問題,因為類似案件的違法責任主體難以確認,導致違法線索抄告無責任歸咎。
  
  涉案經營額的計算問題。場內經營戶銷售的同一種魚類進貨渠道可能有多個,同一個蓄養池內的同一款魚也可能從多個上游經銷商處購進,在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抽檢中被抽檢的樣品獸藥殘留等超標,不代表該經營戶當天銷售的所有同種魚類(抽樣單上記載的魚)都超標,因此,合理合法計算經營額存在困難。
  
  違法食品處理問題。在現有的食品抽檢模式下,對涉案水產活魚的抽檢,按照抽檢計劃對相關魚類進行法定抽樣檢測,一般需要7-20個工作日,市場監管部門收到檢測報告通常要在30日以上;即使是通過快檢發現某項指標超標,市場監管部門立即委托送檢,也需要3個工作日才能完成檢測結果,而魚類屬于鮮活產品,一般在抽檢的當天至三天內就已全部銷售完。如此,對已經銷售的“問題魚”如何召回的研究尚屬空白;如果通過快速檢測出在售的水產活魚獸藥超標,市場開辦單位報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責令銷售者暫停銷售后,法定檢測機構若檢出為合格的,停止銷售的魚類死亡等損失的賠償也是個難題。
  
  針對上述基層執法人員在實際辦案中所面對的困惑,筆者圍繞漁業養殖和流通銷售兩個環節提如下粗淺建議:
  
  在漁業養殖環節
  
  加強頂層設計,明確管理職責,確保漁業養殖“源頭”健康。各級政府要積極響應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要求和部署,加強頂層設計,認真抓好《漁業法》《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貫徹實施,依法推進養殖證的核發工作。針對當前存在的水域環境污染、養殖裝備落實、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低、組織化程度低、良種化進程慢、技術支撐體系不健全等實際,仍應要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強化技術指導和培訓,加強主管部門行業監管和執法等多項措施,確保漁業健康養殖。
  
  科學編制養殖水域,引入行業監管,推進規?;B殖。各級政府應主導漁業管理部門切實摸清本區域范圍內水域灘涂類型分布、功能定位、水質狀況和開發利用等情況,科學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對規劃在養殖功能區內的養殖地域,采取土地流轉承包、政府托養、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方式,形成規?;茖W化專業化養殖基地,逐步淘汰鄉村小、散魚塘養殖。大力引入漁業行業監管,要結合當前水產魚類的健康風險,建議指導成立水產飼料協會、小魚塘養殖協會、網箱魚類養殖協會、水產生產加工協會等,以漁業協會網絡的形成和組織實施,強化水產養殖環節鏈條的風險把控。
  
  層層落實責任,嚴格執法監管,給違法違規者以震懾。
  
  各級政府應積極響應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讓人民吃的放心”的要求和使命,加大漁業執法機構力量,通過對養殖證和苗種生產許可證以及生產、用藥、銷售“三項記錄”等養殖管理制度進行不定期檢查,并適時組織對水產苗種質量安全進行抽檢,依法對不規范的主體和不合格的產品進行整改和查處,規范水產養殖、苗種生產秩序和操作行為。要下大力抓好投入品的監管,規范養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加大對重點養殖區域、主要養殖品種和重點藥物種類的水產魚類藥殘監控力度,嚴格控制直接投喂行為。層層傳遞責任、落實責任,倒逼漁業養殖企業和個人強化自律、完善內部管理、增強養殖的質量安全。
  
  在漁業流通銷售環節
  
  筆者認為流通過程被檢出“問題魚”,可能涉嫌違法違規添加藥物的環節有運輸環節、水產批發市場以及農貿市場或商超等經營主體的實際,作為政府監管部門,應以《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為依據,認真扎實做好普法宣傳、快速檢測、法定抽檢、依法打擊等工作,以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擔當確保百姓餐桌上的絕對安全。
  
  搞好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市場監管部門要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的宣傳培訓,通過舉例子、打比方、談體會的方式講透法規條文,提升經營者索證索票、誠實守信和自律經營的意識;要適時邀請漁業主管部門、農委領導走進社區、星級酒店、各水產批發市場等,從專業的角度來釋疑解惑,增強群眾和經營主體辯別“問題魚”和“健康魚”的意識。另外,指導各相關市場結合實際,制作并印發統一的進貨憑證(用于小魚塘經營者簽字確認)和銷售憑證,做到源頭可溯、去向可查。
  
  落實對進場水產活魚的快速檢測工作。水產活魚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開辦單位或大型商超,單位門衛處首先要登記購進該批魚的經營門面、并索取產地證明或購貨票據復印件(也可以登記進場車牌號、駕駛員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集中交易市場開辦單位、大型商超或農貿市場更要結合季節變化特點和相關類別魚在一段時間內出現問題的多少等情況對其進行差異化快檢。同時,每天對場內水產活魚經銷商戶進行不定向抽檢,以市場開辦單位對水產活魚“進場前+駐場后”的快速檢測工作來提高精準打擊效率,增強“問題魚”的預警和研判。
  
  要加大政府資金投入。要努力形成“一縣(區)有檢測、全市品類全覆蓋”的法定檢測中心,特別要落實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地域內的法定檢測機構的建立和健全,能精準實施點對點現場買樣、封存和實施檢測,打破當前水產魚法定檢測最短3個工作日出結果的魔窟,同時,要將檢測數據結果提前到12小時內。要推行并完善政府埋單制度,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單位通過快速檢測發現的“問題魚”,由政府主導對該批次魚放入暫養區進行暫養,不予對外銷售,待通過法檢結果出來后,再決定銷毀或銷售。筆者認為要從當前對水產活魚快速檢測和法定檢測的現狀分析,一旦發現問題將活魚放入暫養區后,不論法檢結果出來有無問題,活魚幾乎已死亡,倘若法檢合格,理應由政府來埋單,倘若有問題,就應結合進貨單據進行源頭追溯,也由政府進行無害化銷毀。另外,建議抽檢采取“抽魚必抽水”的抽檢法,若水份檢測違法物質含量要遠高于魚本身,那就可以確定人為添加的因素占主導,若魚本身的違法物質含量要遠高于水,即能判定魚塘養殖環節投藥的因素占主導。同時,要積極探索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系統,推動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建設。
  
  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要大力整治飼料、獸藥生產和經營秩序,建立和完善漁業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和用藥處方制度,依法打擊制售禁用藥物、在飼料中違法添加促生產劑、藥物和其它物質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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