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案說法——淺論食用農產品的定性及標簽規定
□ 田浩楠 銅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簡介
A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B商店(持有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在該店冷凍冰柜內存放有用透明塑料袋密封包裝的雞翅5袋,其標簽標示有名稱、產地、生產者名稱、保質期、貯存條件、配料(雞翅)、凈含量(2.5kg)、質量等級等內容,但未標示生產日期。經調查,該批雞翅是B商店從轄區內C公司購進的,共10袋,已銷售5袋,但C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觀點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雞翅是預先定量(2.5kg/袋)包裝在包裝材料中的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預包裝食品的含義”規定,雞翅屬于預包裝食品,B商店涉嫌經營未標示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處罰。同時,C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也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雞翅是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經過切割、冷凍、包裝等加工工序,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七條“食用農產品的含義”規定,雞翅屬于食用農產品,B商店涉嫌銷售未標示生產日期的食用農產品,其行為違反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據《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處罰。C公司切割、冷凍、包裝雞翅不屬于食品生產行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不應對其處罰,但C公司涉嫌生產銷售未按規定標明生產日期的食用農產品的案件線索應向轄區內農業行政部門進行移交。
作者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①上述產品雞翅屬于食用農產品
首先,依據《辦法》第五十七條“食用農產品的含義”規定,食用農產品必須從農業活動中獲得。農業活動包括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傳統活動,也可以是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不論是工業化集中養殖,亦或是農民個人養殖,禽類養殖顯然屬于農業活動。
其次,依據《辦法》第五十七條“食用農產品的含義”規定,食用農產品可以是從農業活動中獲得的鮮活禽類,也可以是經過切割、冷凍、包裝等初級加工后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將活雞屠宰后,通過切割、冷凍、包裝等“物理性”工序制成的雞翅,雖改變原自然狀態,但構成成分未發生變化,仍屬于食用農產品。
第三,禽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上述食品的配料表中僅包含雞翅,無其它配料,雞翅未經過熱加工、發酵、預制調理、腌臘等加工工序,未改變其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仍屬于食用農產品。
②上述產品雞翅是經包裝后的食用農產品,而非預包裝食品,二者的標簽標識有不同規定
其一,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包裝,不改變食用農產品的本質屬性。市場中,一些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為迎合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和心理,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簡易包裝,或制作成精致包裝進行銷售,這些市場銷售行為并不影響產品屬于食用農產品的本質屬性?!妒称钒踩ā返诹鶙l規定,“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本條規定實際上是從法律上承認了食用農產品包裝的合法性,但前提是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妒称匪幤繁O督管理總局關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72號)中明確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可以不進行包裝”,所以判斷產品是否屬于食用農產品并不取決于是否帶有包裝。
其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了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當有標簽,而標簽應當標明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內容,而生產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沒有產品標準。所以《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及GB 7718-2011中所指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食用農產品。
其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辦法》第三十二條,《食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十條均對食用農產品標簽標示的內容有明確規定,對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的管理應當遵從其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執法實踐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部門規章中規定的執法主體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③分割、冷凍、包裝食用農產品不屬于食品生產行為,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判斷某行為是否屬于食品生產行為,首先需要判斷生產的最終產品是否屬于食品。C公司分割、冷凍、包裝的雞翅未改變其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最終產品仍是食用農產品,故該行為不屬于食品生產行為?!妒称匪幤繁O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冷凍速凍畜禽肉生產許可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4〕309號)中明確規定,“牛、羊、豬等畜禽肉經過分割、冷凍(速凍)、包裝等簡單加工,該類產品仍為農產品,不屬于食品范圍,對該類農產品不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故C公司生產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不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掇r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銷售的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故C公司涉嫌生產銷售未按規定標明生產日期的食用農產品的案件線索應向轄區內農業行政部門進行移交。
綜上,判斷產品是否屬于食用農產品,應從食用農產品的含義入手進行分析,結合相關法律、規章、文件進行綜合判斷。食品種類繁多,在日常執法實踐中將食品、食用農產品等概念進行清楚區分,依據不同法律法規等規定作出正確的執法判斷,做到有的放矢,不僅能避免執法辦案過程中的存在的一些誤區,減少損失,更能有效提高監管效能,進一步加強監管。

相關熱詞搜索:
[責任編輯:]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