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話“營養標簽‘

2018-01-31 14:36:51 來源: 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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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實行“1+4”的營養標簽。在我國標簽體系中,營養標簽是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即: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大家往往過多地注重營養成分表。還有一點,我國的標簽體系完全等效等同與國家標準,其中落后的當屬營養標簽,雖然實施了所謂的強制性,但是僅看“1+4”這一點,就有些out了。在該標準頒布前的發布會上,國家衛計委對食藥總局等單位提出了該標準操作上的建議或者叫要求,即,不可一味地按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規矩。食藥總局會聽話的!然而,職業打假人不聽話,他們很看重該標準的強制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富貴病”激增,營養標簽到了該受到重視的時候了。它主要的意義在于通過標簽宣傳食品營養知識;同時,通過標簽促進百姓合理膳食、平衡膳食,從而保障國民身體健康,這是中國居民膳食指南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
 
一、首先,我們看看哪些食品需要標注營養標簽:
1、預包裝產品,需標注:
2、例外的有: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不需標注。
3、與7718不同,只有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需要標注。
4、企業自愿的可以標,但是如果標注,就必須符合標準要求。
5、有七種情形屬于豁免,是不需要標注的。
這七種情況如下:
(1)生鮮食品。
(2)酒精含量≥0.5%的飲料酒類。
(3)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20cm2的食品。
(4)現制現售的食品。(食品加工企業生產的除外)。
(5)包裝的飲用水。
(6)每日食用量≤10 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單一營養成分貢獻率特別高的除外)。
(7)其他。
 
二、營養成分表的組成:包括5部分。即:表頭、營養成分名稱、含量、NRV%和方框。
(一)表頭:
即:營養成分表。
(二)營養成分名稱:
營養成分應按GB 28050表1的名稱和順序標示能量和營養成分;我國采用1+4,即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為強制標注項目。
1、能量
營養標簽上標示的能量主要由計算法獲得。即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產能營養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應的能量系數并進行加和,能量值以千焦(kJ)為單位標示。
 
計算公式為:能量=蛋白質*17 +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乙醇(酒精)*29+有機酸*13+膳食纖維*8(膳食纖包括膳食纖維的單體成分,如不消化的低聚糖、不消化淀粉、抗性糊精等,也按照8kJ/g 折算。)
未標注其他產能營養素時,在計算能量時可以不包括其提供的能量。也就是說當產品僅標注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時,能量可以僅需要計算以上三項加和,如果營養元素標注了乙醇,則能量計算應再加上乙醇的能量。
 
2、蛋白質
蛋白質是一種含氮有機化合物, 以氨基酸為基本單位組成。食品中蛋白質含量可通過“總氮量”乘以“蛋白質折算系數”計算,還可通過食品中各氨基酸含量的總和來確定。
 
3、脂肪
脂肪的含量可通過測定粗脂肪或總脂肪獲得,在營養標簽上兩者均可標示為“脂肪”。
粗脂肪是食品中一大類不溶于水而溶于有機溶劑(乙醚或石油醚)的化合物的總稱,除了甘油三酯外,還包括磷脂、固醇、色素等,可通過索氏抽提法或羅高氏法等方法測定。
 
總脂肪是通過測定食品中單個脂肪酸含量并折算脂肪酸甘油三酯總和獲得的脂肪含量。
 
4、碳水化合物
碳水化合物是指糖(單糖和雙糖)、寡糖和多糖的總稱,是提供能量的重要營養素。
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量可按減法或加法計算獲得。
減法是以食品總質量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和膳食纖維的質量,稱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或以食品總質量為100,減去蛋白質、脂肪、水分、灰分的質量,稱為“總碳水化合物”。在標簽上,上述兩者均以“碳水化合物”標示。
加法是以淀粉和糖的總和為“碳水化合物”。
 
5、鈉
食品中的鈉指食品中以各種化合物形式存在的鈉的總和。食鹽是膳食中鈉的主要來源。
 
6、反式脂肪酸
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氫化油和(或)部分氫化油為主要原料的產品,但不包括天然反式脂肪酸,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也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但是若上述產品中未使用氫化油的,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是否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7、營養強化劑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按GB 28050中4.1規定標示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素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若強化的營養成分不屬于GB 28050表1所列范圍,其標示順序應排列于表1所列營養素之后,但對其排列順序不作要求。
 
既是營養強化劑又是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維生素C、維生素E、β-胡蘿卜素、核黃素等,若按照GB14880規定作為營養強化劑使用時,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其含量及NRV%(無NRV值的無需標示NRV%);若僅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可不在營養標簽中標示。
 
例如碳酸飲料中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劑維生素C,也可以使用營養強化劑維生素C,則當營養標簽中標注維生素C時應當根據產品工藝進行判斷,若維生素C起添加劑作用則可以不標注;若起營養強化劑時,則需要在營養標簽中標注出維生素C。
 
(三)含量:
指含量數值及表達單位,為方便理解,表達單位也可位于營養成分名稱后,如:能量(kJ)。
 
(四)NRV%:
“NRV”是“中國食品標簽營養素參考值”的簡稱,是專用于食品標簽的、比較食品營養成分含量多少的參考標準,是消費者選擇食品時的一種營養參照尺。NRV%指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占相應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五)方框
營養成分表應與包裝的基線垂直。包裝的基線是指包裝的直線邊緣或軸線,或者是產品的底面形成的基線。在保證營養成分表為方框表的前提下,其一邊與基線垂直即可。營養標簽格式見附錄B。(只有第五種格式不需要方框)。
 
三、營養成分表中數據的來源:
(1)直接檢測:選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在沒有國家標準方法的情況下,可選用AOAC 推薦的方法或公認的其他方法,通過檢測產品直接得到營養成分含量數值。
 
(2)間接計算:利用原料的營養成分含量數據、供貨商提供的檢測數據、企業產品生產研發中積累的數據,也可利用可信賴的食物成分數據庫數據,根據原料配方計算獲得。
 
四、聲稱:
(一)聲稱條件
以蛋白質功能聲稱為例,首先應滿足蛋白質的營養聲稱要求,即滿足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條件之一,才能進行蛋白質的功能聲稱,如含量聲稱的條件:含量≥6g/100g 或≥3g/100mL或≥3g/420kJ;比較聲稱的條件:與參考食品相比,蛋白質含量增加或減少25%以上。
 
(二)聲稱用語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應嚴格遵照GB 28050標準中附錄D的聲稱用語,不得刪改、添加和合并,更不能任意編寫。
 
(三)標示位置:
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的標示位置可以在標簽的任意位置標示,其字號不得大于食品名稱和商標。
 
五、營養標簽是預包裝食品的重要內容,在執行2805時,基層監管人千萬不要與職業打假人觀點一致。雖然該標準中說,“在保質期內”如何如何…… 但是,畢竟營養素中有水溶性維生素等“嬌氣”的娃娃。這一點,不是預防醫學科班出身的人是很難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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