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四難點 線索發現難居首位
談及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難點,黃河認為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線索發現難。不法分子生產食品多采用傳統作坊式,規模較小,而且生產場所常設在偏遠的鄉村或城鄉結合部,有的還不斷轉換作案地點,難以被人發現。有的犯罪活動已經形成了封閉的產業鏈,對外具有較強的防范性、保密性,非內部人員難以掌握有關情況。
二是證據存儲、轉化難。食品監管部門處于危害食品安全監管的第一線。但由于基層監管機關大多沒有配備現場快檢器材、勘驗特種車輛等,加上相當多的食品及原料、半成品容易腐敗變質,且查扣數量較大,固定證據周期變得漫長,導致證據存儲、轉化存在很大難題。而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對于證據的要求不同,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收集的證據,在刑事打擊中受到局限。
三是案件移送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但是各地在開展兩法銜接的工作力度上差別較大。有的地方偏重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查處食品違法案件,對涉嫌犯罪線索關注不足;有的地方習慣于以罰代刑,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還的地方行政執法機關刻意隱瞞食品安全事件,有意降低案件的危害性,等等。這些因素均導致兩法銜接不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降格處理,甚至不了了之。
四是食品檢驗標準繁多,部分檢驗標準規范性文件修訂滯后。據了解,我國已經發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食品行業標準多達上千項,涵蓋了從食品源頭到餐桌的各個環節。這些標準中,有的與國際通用標準存在不小差距;有的已經明顯滯后。這些問題都可能導致行政執法機關所提取的證據缺乏證明力和證據能力,直接影響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加強與食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部門的聯系配合,及時研究解決辦案中遇到的政策、法律和專業問題,確保打擊力度。同時,會密切關注國家有關部門開展的一系列食品監管專項治理活動,及時跟進,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批捕,最大限度地發揮好刑事處罰和行政執法兩種治理手段效用,”黃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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