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消費者也要盡責
消費者不得不在矛盾中尋求食品安全保證的出路,一方面不信任食品生產經營者,但又不得不依賴其所提供的食品;另一方面責難政府監管不力,又寄希望加強監管責任。
從法律層面講,消費者是食品安全法律的保護主體,而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監管部門都是保證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
究其原因,生產經營者比消費者更了解其食品操作過程,因此應通過一定的食品安全制度,確保生產、經營環節內的食品安全,并通過提供與安全相關的信息,如食品成分組成、生產日期、保質時期等,讓消費者根據個人安全需求選擇食品。而一旦沒有履行這一首要責任時,應根據違法性質、程度,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
對消費者而言,現有食品風險的傳播性、危害性及不確定性使得風險遠遠超出了個人所能承受的范圍。從個人風險到社會風險,需要借助政府的干預加以預防、控制或消除。這意味著,監管部門仍應通過事前的生產經營許可、事中的監督抽查以及事后的違法處罰,履行保證食品安全的監管責任。
然而,在“食品安全人人有責”的共識下,消費者也要盡責。食品安全的全程監管,消費者是最后一道環節,盡管這一末端的安全保障責任并不是法律要求的,但卻是保證個人飲食安全所必須的。其可以通過自覺消費,把“我們還能吃什么”的憂患意識轉變為“我們可以吃什么”的認知意識。認知是前提條件,通過系統的食品安全教育和風險交流,消費者可選擇符合個人飲食安全特殊性的食品,選購具有“安全符號”的食品,注重食品購買后的加工處理,如生熟食分開處理等。
自覺的責任還要求消費者不僅要通過認知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也要意識自身消費行為的社會意義。消費者通過信息的告知與獲取參與監督,也有利于改善食品安全治理環境。然而,要實現這一點,首先在信息告知和獲取上應為消費者提供便捷,如設食品風險預警與風險交流的媒介;通過組織和程序的安排為消費者參與行政決策提供平臺;通過透明原則,讓消費者看到被改善的食品安全治理環境,進而提升自覺的積極性,如公開會議記錄,說明相關政策法規的決策是如何考慮消費者訴求的。
□孫娟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后、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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