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管不應留“法律漏洞”
吳向東表示,此類違法行為越來越猖獗,根本原因在于違法成本低,必須降低起刑點,才能從根源上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吳向東建議法律規定:凡是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假冒偽劣食品者,即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有權對其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同時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并引入市場禁入制度,一旦違法者構成犯罪,終身禁止其進入食品藥品生產銷售領域。
在現行刑法防控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體系中,并未規定沒收財產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將罰金刑修改為無限額罰金模式,對罰金刑不設定上、下限額。這種立法模式的弊端在于,不設下限的罰金刑難以體現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懲罰性原則。“罰金刑在刑罰處罰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罰金的數額要與行為人的罪責刑相適應,懲罰性賠償應當成為懲治犯罪的利器。”吳向東說。

[責任編輯:]

相關閱讀
- (2014-06-16)家樂福與您一起努力建設食品安全誠信
- (2014-06-16)以誠信保障安全 中國食品安全誠信宣言大會在京召開
- (2014-06-16)張志剛:提高誠信自律,共為食品安全獻計獻策
- (2014-06-17)食品安全治理:挖根去皮方得實質效果
- (2014-06-17)搞好食品安全農產品生產是關鍵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