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條 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信息;對可能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條 發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及時處理,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對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將事故報告書面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報告人。
第五十二條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蹤調查,并可按照各自職責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
(三)發布消費警示,告知消費者停止購買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
(四)監督發生事故的單位對不安全食品作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置,對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對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應當向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第五十三條 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對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專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責任,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場所、重點品種的監督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制定本部門年度食品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抽查計劃應當明確抽查的范圍、品種、數量、環節等。抽查食品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抽查,及時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接到有關不安全食品投訴、舉報時,應當立即對相關食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抽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時,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的日期、人員、內容、結果等情況;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在記錄上簽字;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和抽查記錄。
第五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增加對信用記錄不良者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示制度,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狀況進行公示;將被吊銷許可證照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的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五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加強溝通和配合,及時將獲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食品的流向等相關信息通報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可以合并完成的,應當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有查處職權的監督管理部門,并移交相關材料。有查處職權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五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抽查中抽取樣品,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餐飲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當事人對監督抽查的檢驗檢測結果有

[責任編輯:]

相關閱讀
- (2014-06-17)食藥監總局:確保高、中考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
- (2014-06-17)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十七部門關于開展2014年全國食品安全宣
- (2014-06-17)山東撐食品安全保護傘 農產品能準確回溯產地
- (2014-08-12)食藥總局:將開展兒童食品和校園食品安全專項整治
- (2014-09-02)海寧:整合食品安全監督標準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