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一批)免于處罰名單

2023-03-07 16:47:18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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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記者 蔚宏奎)為進一步優化我省營商環境,深化市場監管領域包容審慎監管,提升市場監管效能和治理水平,建立公開透明的法制化市場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現公布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免于處罰典型案例。
一、太原市尖草坪區某超市未按法律規定銷售食品案
 
太原市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太原市尖草坪區某超市在散貨、干貨銷售區域售賣的腐竹段、散裝豆腐串等散稱豆制品無任何的標識、標簽。外包裝上未標明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及食品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經查,上述產品的標識標簽均在進貨大包裝上,超市在銷售過程中為方便貯存、便于銷售散稱銷售包裝于塑料袋內,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條有關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和《食品安全法》第126條有關規定,依法免予處罰,要求當事人及時糾正。
二、忻州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定強檢計量器具和未明碼標價案
 
忻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執法檢查時,發現忻州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用20t地磅1臺,現場未能提供計量檢定合格證書,現場未發現糧食收購明碼標價公示牌。經查,該公司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電子汽車衡未按規定進行檢定、糧食收購未明碼標價行為,違反了《計量法》第9條和《價格法》第13條有關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有關規定,依法免予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教育。
三、呂梁市離石區某糧油蔬菜店銷售不合格火鍋專用粉條案
 
呂梁市離石區市場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時,發現呂梁市離石區某糧油蔬菜店銷售的火鍋專用粉條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2021年10月26日從秦皇島市稼軒食品有限公司購進了該批次火鍋專用粉條10袋,進貨價1.5元/袋,銷售價2元/袋,貨值金額共計20元,均已銷售完畢,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有關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36條有關規定,依法免予處罰,沒收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對相關違法線索,移送秦皇島市場監管部門。
四、晉城市沁水縣某糧食購銷店使用未經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案
 
晉城市沁水縣市場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晉城市沁水縣某糧食購銷店有1臺型號為XK3190-A12+E的地磅不能提供檢定證書。經查,當事人安裝好地磅后,未及時向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就投入使用,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計量法》第9條有關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并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和《計量法》第25條有關規定,依法免予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教育。
五、朔州市某醫院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醫用防護口罩案
 
朔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在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時,發現朔州市某醫院有限公司中醫用防護口罩檢驗結果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從鷹潭斐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單價2.5元購入涉案批次口罩1000個,并已使用完,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7條有關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如實說明有關情況,現場提供證據證明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小,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87條有關規定,依法不予處罰,沒收不合格產品。同時對相關違法線索,移送江西省市場監管部門。
六、朔州市懷仁市某超市銷售不合格烏雞蛋案
 
懷仁市市場監管部門在食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時,發現懷仁市某超市烏雞蛋不符合GB31650-2019標準,檢驗結論不合格。經查,當事人2022年5月從山東曹縣某養殖場以13元/盒的價格購入43盒,以15元/盒的價格售出,已銷售完畢,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有關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36條有關規定,依法免予處罰,沒收不合格產品。同時對相關違法線索,移送山東省市場監管部門。
七、長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黃瓜案
 
長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黃瓜在市場監管部門抽檢檢驗中,“氧樂果”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34.6公斤黃瓜,是從長治縣物流園區高文生蔬菜攤購進,已銷售完畢,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有關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36條有關規定,依法免予處罰,沒收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同時,長治市市場監管部門對長治縣物流園區高文生蔬菜攤進行了查處。
八、長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城南店銷售不合格食品(腐竹)案
 
長治市某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溪玥豆坊牌黃豆腐竹,在市場監管部門抽檢檢驗中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檢驗結論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腐竹,是從長治縣物流園區常樂粉條批發部購進,共計60袋,收到檢驗結論時已銷售43袋,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有關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36條有關規定,依法免予處罰,沒收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同時,長治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長治縣物流園區常樂粉條批發部進行了查處。
九、高平市紅丹服裝店等7家單位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童裝系列案
 
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高平市城關供銷社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商場、百貨大樓、高平市紅丹服裝店(王會標)等7家童裝店均銷售有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的童裝。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人許可,擅自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和“雪容融”的童裝。上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有關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有關規定,依法免予處罰,同時通過行政指導、告誡約談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規范指導。
十、晉中市榆次區某街道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未經檢定計量器具案
 
晉中市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晉中市榆次區某街道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的計量器具戥秤未依法檢定。經查,當事人為2021年8月新成立的單位,所使用的戥秤未及時申請計量檢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計量法》第9條有關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屬首次違法,責令期限改正后及時送檢且檢定合格,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有關規定,依法免予處罰,同時對當事人進行了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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