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健委修訂《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
本刊訊(記者 張聰)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做好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與農業農村部共同修訂的《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于8月4日發布,其中明確了4項重要內容。
第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并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專業委員會以負責食品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限量、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的審查;農業農村部負責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專業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章程》規定,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專業委員會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統一管理。
第二,農藥殘留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農業農村部提出農藥殘留標準計劃,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計劃統一按規定程序發布。同時,農業農村部負責食用農產品中農藥殘留限量及檢驗方法與規程的計劃、立項、起草、審查、復審、解釋、跟蹤評價、檔案、制/修訂經費的管理等。此外,農業農村部還負責征求意見和對外通報,包括向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對外通報和評議工作的部門提供通報所需資料,提出答復評議意見,并對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通報的涉及農藥殘留的衛生措施提出評議意見。
第三,獸藥殘留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農業農村部提出獸藥殘留標準計劃,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計劃統一按規定程序發布。同時,農業農村部負責食用農產品中獸藥殘留限量及檢驗方法與規程的計劃、立項、起草、審查、復審、解釋、跟蹤評價、檔案、制/修訂經費的管理等。此外,農業農村部還負責征求意見和對外通報,包括向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對外通報和評議工作的部門提供通報所需要的材料,提出答復評議意見,并對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通報的涉及獸藥殘留的衛生措施提出評議意見。
第四,本協商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9日印發的《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管理問題協商意見》(衛辦監督函〔2009〕8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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