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與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
□ 董玲
基因是控制生物性狀遺傳信息的功能和結構單位,其主要指具有遺傳信息的DNA片段。轉基因是指將物種本身不具有的、來源于其他物種的功能DNA序列,通過生物工程技術,使其在該物種中進行表達,使該物種獲得新的品種特征。轉基因技術原理簡介
轉基因技術首先需找到物種原本存在決定遺傳信息的內源基因(Gene),通過基因組成中起“開”作用的啟動子(例如pCaMV5S花椰菜花葉病毒35S啟動子)打開基因片段,接入生物體中原本不存在的外源基因;啟動基因組成中起“關”作用的終止子基因(例如tNOS來源于農桿菌的胭脂堿合成酶基因終止子)完成基因合成,使外源基因的某種功能得以表達。其中內源基因是生物體中專屬的基因,食品常用的內源基因有SPS(大米)、Lectin(大豆)、Patatin(馬鈴薯)、PG(番茄)、Wx012或GAG56D(小麥)、Zein或Ivr(玉米);外源基因常見的有FMV35S、CP4-EPSPS、NPTII、PAT、BAR、ubiquitin等,其能夠使轉基因物種表現出高產、優質、抗病毒、抗蟲、抗寒、抗旱、抗澇、抗鹽堿等功能。

通過轉基因技術的圖解(見圖1)可以看出,轉基因食品檢測目標主要是內源基因、啟動子、油。內源基因未檢出有以下3種原因:①樣品中的DNA已經降解,如調味品、香精、酒精等產物經過高度提取或發酵,DNA部分降解;②樣品中的DNA含量過低,如醬油、大豆卵磷脂;③樣品中含有抑制PCR反應的物質,能夠抑制PCR反應的物質有苯酚、乙醇、單寧酸、尿素、溴酚藍、Fe3+等。
轉基因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
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一直備受關注,我國對轉基因食品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①《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實施,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第一百二十五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甚至吊銷許可證。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③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62號)。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6令第7號修改),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⑤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2004令第38號修改)。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2004令38號修訂)。⑦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農業部令第59號)。
轉基因食品安全管控
轉基因食品的監管主要從研發、生產、流通、進出口四個方面把關,形成“1+1+5”的管理模式,即以全國人大提出的《食品安全法》及國務院提出《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為主,輔助農業部在研究和試驗上提出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生產加工中提出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經營銷售中提出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進出口中提出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條例和辦法配合管理。
研發的監管對象有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或個人,主要是科研院所、種子公司,其需獲得的安全證書和品種審定證書。如2009年11月27日,農業部批準了“華恢1號”、“Bt汕優63”兩種轉基因水稻,一種BVLA430101轉基因玉米的安全證書。

流通中需要經營許可證和標識,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中包括以下幾類,①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②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稅號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③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④棉花種子;⑤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
進出口流通監管中,進口需要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轉基因產品過境轉移許可證;出口需要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提供輸出國轉基因產品進京要求,獲得相關檢驗檢疫單證,非轉基因產品給予非轉基因證明。這方面農業部批準發放了巴斯夫農化有限公司申請的抗除草劑大豆CV127、孟山都遠東有限公司申請的抗蟲大豆MON87701和抗蟲耐除草劑大豆MON87701和MON89788三個可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一直是具有爭議性問題,我國提倡積極發展,但應謹慎對待。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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