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陽市 加強農畜產品監測 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鐘衛平 本刊記者 柴占陽
2017年7月5日,河南省南陽市畜牧局開展獸藥、飼料、畜產品質量安全抽檢活動。抽檢中發現南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新店鄉李某養雞場當日生產的雞蛋發現多西環素、宛城區茶庵鄉張某養雞場當日生產的雞蛋發現氟苯尼考,根據相關規定,這兩種藥物均為不得檢出。為此,南陽市畜牧局遂將所查獲的兩起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

經查,李某養雞場、張某養雞場的蛋雞均在今年4月份期間生病,兩人便請獸醫給蛋雞注射藥物進行治療。由于當時蛋雞并沒有產蛋,兩人都不知道有上述規定,致使兩養雞場從5月初至8月底生產的雞蛋流向市場。經法院審理,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張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產、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對象(有毒、有害食品)選擇。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地一律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據行為特征,確定犯罪罪名,如生產有毒食品罪、生產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等。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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