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藥業普通食品菊皇茶涉違法 被判十倍賠償
《中國經營報》記者獨家獲得判決書顯示,7月18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康美藥業生產的普通食品菊皇茶涉存在違法添加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判決銷售該產品的 老百姓 大藥房連鎖廣東有限公司退還貨款并10倍賠償給原告。
此外,據記者了解,今年1月,另有法院亦對康美藥業做出過多項類似的判決。
值得關注的是,多地的食藥監部門此前也曾對當地經銷上述“菊皇茶”的銷售商做出了行政處罰。不過,對于記者提出的采訪訴求,截至發稿時康美藥業并未作出具體回應。
違法添加
公開資料顯示,2010年康美藥業在廣東首次推出第一款袋裝菊皇茶,具有降火功效。2013年,菊皇茶發展成袋裝、鐵罐、盒裝和PET裝等四款品種。
據記者了解,目前,菊皇茶產品雖然一直在市場上還有銷售,但市場表現并沒有可圈可點的亮點。
不過,普通食品菊皇茶卻卷入了涉違法添加的風波中。
據廣州市中院判決書顯示:2015年9月28日,原告孫先生在被告紐海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海公司”)經營的“一號店”購買了40盒由被告康美藥業生產的菊皇茶。孫先生認為,根據國家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蓮芯及蓮子芯精華作為普通食品原料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08)858號】的規定,“蓮子芯”沒有食用安全證明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里面。涉案產品違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國家衛生部辦公廳復函,蓮芯提取物成分不清,應按《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對其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價后方可確定。涉案產品配料中含有蓮子中間青綠色的胚芽(即蓮子芯),未經過安全性審查,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紐海公司作為銷售經營者,在進貨中應履行自身的查驗義務,在銷售過程中應履行一定的注意義務,但未盡到上述義務,應視為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原告要求被告紐海公司作為銷售者退還貨款,被告康美藥業作為生產者按照貨款10倍賠償,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今年1月,法院一審判決,紐海公司退還原告貨款792元,康美藥業賠償原告7920元。
連環處罰
本報記者發現,康美藥業涉案的菊皇茶包裝顯示,產品配料為冰糖、胖大海、菊花、甘草、枸杞子、橘皮、蓮子心,生產許可證為QS445214020027,保質期為24個月。產品的包裝發現并沒有保健品的批文,屬于普通食品。
事實上,多地的市場監管機關曾對當地經銷菊皇茶的銷售商做出了行政處罰。
行政執法機關文件顯示,2015年11月27日,青島市李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告知投訴人劉先生,青島國風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李村藥店銷售添加中藥蓮子芯菊皇茶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依法予以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16年4月21日,青島市市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亦對銷售菊皇茶的經銷商實施了行政處罰。
據記者了解,2008年12月23日國家衛生部辦公廳就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蓮芯、蓮子芯精華能否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復函表示蓮芯含有多種生物活性物質,在我國缺乏單獨作為食品原料的食用歷史和食用安全證明。蓮芯提取物成分不清,應按《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對其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價后方可確定。
2014年9月30日,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答復,《綠色食品代用茶》(NY/T2140-2012)標準對“代用茶”的定義中提到,“果實類代用茶主要包括檸檬、枸杞、蓮子心……”此處的“蓮子心”是果實類代用茶,也是指去掉外殼的蓮子,而不是專指蓮子中間青綠色的胚芽部分的“蓮子芯”。根據《衛生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蓮子屬于食藥同源物質。
2014年10月8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答復稱,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蓮芯及蓮子芯精華作為普通食品原料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08)858號】已明確蓮子芯在我國缺乏單獨作為食品原料的食用歷史和食用安全證明,不宜作為普通食品管理。
大參林、老百姓卷入
而在廣州,消費維權人士也對普通食品康美藥業菊皇茶發起了法律“狙擊”。
據記者了解,2015年10月20日,當事人張先生在大參林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參林公司”)第一百八十一分店購買到菊皇茶后,遂向法院提起訟訴。
2016年6月27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大參林公司分店向原告退還貨款,并支付10倍賠償金。
7月14日,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亦支持了張先生起訴大參林公司分店的訴求。
而老百姓大藥房連鎖廣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百姓公司”)亦因銷售菊皇茶產品,也被另外一位消費者朱先生告上法庭。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老百姓公司作為銷售者,未能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涉案產品,損害了作為消費者朱先生的合法權益,故其要求老百姓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
該案一審判決后,老百姓公司對判決不服,逐向廣州市中院提起上訴。廣州市中院庭審認為,根據雙方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產品是否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
廣州市中院表示,涉案產品添加的蓮子芯屬中國藥典記載的中藥材,其并未列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原審認定涉案產品因添加蓮子芯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書表示, 涉案的菊皇茶產品違反了上述法定標準,依法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老百姓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7月18日,廣州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截至發稿時, 大參林公司和老百姓公司兩家公司沒有對本報的采訪請求做出回應。
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第十三條規定,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目前,涉嫌存在違法添加的菊皇茶產品是否下架或被召回?對此疑問,康美藥業亦未向記者的采訪請求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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