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通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
湖北當陽病死豬瀆職案件
2014年03月19日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原當陽市動物衛生監督局河溶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河溶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王懷健以玩忽職守罪立案。
經查:被告人王懷健自2009年起擔任當陽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河溶分所所長、河溶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等職務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放任監管對象曹某等人在經營凍庫期間長期、大量制售病死豬,在執法檢查中通風報信并接受吃請送禮,導致曹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張某等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發生,形成足以造成人體嚴重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后果,社會影響惡劣,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王懷健的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2015年2月經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懷健犯食品監管瀆職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監管的缺失不但危及每個人的身體健康,也關系到我們整個民族的未來。這個案件的嫌疑人級別不高、量刑也不算重,但是案件的成功查辦,警示監管部門權力和責任是并存的,沒有練就“火眼金睛”是失職,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通風報信當“內鬼”,是嚴重的瀆職,都要受到檢察機關的查處。
四川省南充腌臘制品瀆職案
2013年11月27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檢察院對南充市順慶區畜牧局城區獸防站駐南充市第二市場檢疫員張映琳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
經查:2010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張映琳負責南充市第二市場畜禽及畜禽產品檢驗檢疫,其在對腌臘制品檢驗檢疫時,明知無檢疫條件,但為收取檢疫費,對腌臘制品隨意發放檢疫證明,致使耿群英、劉萍、楊保成三人長期在第二市場銷售用病死豬肉加工生產的香腸、臘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4年11月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映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這是一起食品監管領域的小案件,檢疫員是食品監管的一線戰斗員,直接承擔著動物檢疫的職責,是食品安全監管最前線的關口。檢察機關瀆檢部門的監督,不僅僅要“打老虎”更要“拍蒼蠅”。收取檢疫費是檢疫員工作內容,但其真正的監管職責是替人民群眾把好食品安全的關,舍本求末是對職責的褻瀆,嚴重者將受到刑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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