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信息公開案 農業部勝訴
法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相關規定,政府信息應具備職權性、載體性的特征,即政府信息應當是由具備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客觀掌握,并通過特定載體反映的既已存在的信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業部僅負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的行政職權,對黃樂平所申請公開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數量”并無審批權限。而黃樂平申請信息公開的“農業部未批準轉基因糧食作物商業化種植的原因,是否擬在國內進行轉基因糧食作物商業化種植,是否有具體計劃及計劃內容”、“保護本土農業和農民利益免受進口轉基因農產品沖擊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數字可以說明”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落實情況,開展了哪些監督工作和違法處罰情況”等內容,并非客觀存在的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因此,一審駁回黃樂平的訴訟請求。
農業部認為,未答復的理由一是屬于政府咨詢事項,二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政府信息公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信息是客觀存在的;二是信息屬于政府信息;三是信息不需要農業部搜集、匯總、加工分析的。
黃樂平認為農業部關于“政府咨詢”的答復方式在法律上缺乏依據。對于不存在或不確定的信息,農業部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答復為信息不存在,或者需要向其他部門申請公開,而不能以屬于“政府咨詢”為由拒絕公開,對于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事項,也要說明具體的理由。
■律師黃樂平訴農業部大事記
◎2013年6月25日,北京義賢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樂平致函農業部,申請公開轉基因生物進口的相關情況與數據,包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進口數量、農業轉基因生物商業化種植規劃、本土農業保護措施、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落實情況等。
◎2013年7月15日,農業部作出了《關于黃樂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意見的函》,在該函中,農業部對于批準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種類、標識管理及三種轉基因大豆的安全評價資料等信息進行了公開。而對于申請公開的其他事項,農業部稱屬于對有關問題的咨詢,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疇。黃樂平隨后向農業部申請行政復議,并于10月17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駁回轉基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決定書》。
◎2013年11月4日,黃樂平就農業部駁回轉基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決定書不服,正式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2月13日,黃樂平訴農業部轉基因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一審開庭。
■專家觀點
政府應該做一個公開目錄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認為,政府應該做一個公開目錄,讓公眾知道哪些可以去申請公開,但目前相關目錄還不夠完善。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要以清單的形式對外發布,作為各行政機關公開相關信息的最低要求,并根據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及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動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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