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修訂《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
記者昨天了解到,國家稅務總局近期修訂了《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取消了對葡萄酒消費稅實行憑《葡萄酒購貨證明單》退稅的審批管理方式,改以抵扣辦法解決葡萄酒消費稅重復征稅問題。今后納稅人從葡萄酒生產企業購進、進口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的,準予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減輕了辦稅負擔并提高了辦稅效率。
修訂后的新辦法明確了納稅人抵扣的憑證種類和抵扣辦法。納稅人以進口、外購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分別依據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以前退稅需要的《葡萄酒購貨證明單》自今年5月1日起停止領用和開具,4月30日(含)前已開具的證明單要在7月31日前辦理完畢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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