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安全 犯罪立法之簡介
歷經百年的進化發展,現今美國的食品安全犯罪法律體系以《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為主體,按時間順序包括《1907年聯邦肉類檢驗法》、《1923年食用奶法》、《1927年進口奶法》、《1944年公共健康服務法》、《1957年家禽產品檢驗法》、《1966年包裝和標簽法》、《1970年蛋產品檢驗法》,《1972年清潔水法》、《1974年安全飲用水法》、《1983年聯邦反篡改法》、《1990年衛生食品運輸法》、《1996年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等法律。
美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從其名稱就不難看出,其采取的是附屬刑法的模式。在美國食品安全體系立法中,雖然有部分立法只是針對特殊領域,如肉類制品、奶制品、家禽、蛋制品等等,顯得凌亂且沒有章法,但應當知道食品安全是涉及原料生產、加工、存儲、銷售等諸多環節的鏈條,而且在不同的食品領域,食品安全犯罪問題的表現形式也不盡相同,不便于作出一部一勞永逸的統一規定。
綜上,我們看到美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雖然比較分散,但做到了調控范圍的盡可能嚴密。又之經過百余年的逐步完善,已然成為世界上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方面先進的國家,在許多方面值得學習與借鑒。
從表面形式上看,美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呈現各自為營的狀態,但其實質有著不同的立法劃分。在美國負責食品安全執法的有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環境保護局三家,就此美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大致劃分為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的農產品以及作為農產品生產條件的環境三大部分,從而覆蓋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品、原料、生產條件三個不同領域。它們分別是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執行的《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等,美國農業部負責執行的《聯邦肉類檢驗法》、《食用奶法》、《蛋產品檢驗法》等,美國環境保護局負責執行的《清潔水法》、《安全飲用水法》等。這種劃分不是絕對的,在實際操作執行中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環境保護局三家的執法是存在交叉的。
英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主要集中在“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之中,但美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普遍遵循的嚴格責任原則,就是將在食品安全方面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形作為情節加重犯規定。
盡管美國將嚴格責任作為美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主流形態,但也并非采取絕對的嚴格責任,在立法時,也相應地給出了一定的抗辯理由。
美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同時從犯罪對象、犯罪行為兩個方面著手。針對犯罪對象方面,除了分別以飲用奶、禽類制品、肉制品、水、蛋產品、食品包裝等為犯罪對象的立法外,還有《1916年美國谷物標準法》、《1922年蜜蜂法》、《1939年聯邦種子法》、《1980年豬類健康保護法》等等。
針對犯罪行為方面,除了典型的生產、銷售等行為外,美國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也將其他許多行為納入立法規范中。例如《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中規定:人為改變或者冒牌食品的運輸行為、人為改變或者冒牌食品的接收行為、對在售商品的標簽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改變、切除、損毀、涂銷等行為、不建立或保持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派送、接收、持有、進口記錄、未能按規定注冊食品生產設備等信息、承運人未能遵循食品藥品管理局有關運輸衛生的規定、偽造膳食補充劑嚴重問題事件的報告等等。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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