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審判應寬嚴相濟

2015-01-19 16:10:31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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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近年來,雖然各級人民法院嚴懲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但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但在審判實踐中,仍存在不少疑難問題,存在著“以危害手段的惡劣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來判斷罪名”,追求“以重罪重刑制裁”的傾向。

  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應該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區分主觀惡性的強弱。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明確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是從嚴和從寬的重要依據,在適用刑罰時必須充分考慮。如果將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理解為“一味重刑打擊”,“一律偏重處罰”,那么,必然出現罪刑失衡,偏離“人道與公正”的法律價值。

  根據“不安全隱患的程度”,來把握量刑的“寬與嚴”,但判斷標準絕對不能聽從一些輿論的裹挾。

  根據主觀與客觀的綜合表現確定寬嚴的尺度。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認定中,司法機關必須考察主觀心態、行為手段、因果關系、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等綜合因素,尤其應該重點關注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強弱的程度”,以此來判斷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

  眾所周知,重大責任事故罪導致的危害后果,有時比故意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嚴重,立法者基于主觀心態的區別,強調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可以矯正的可能性高低,而設立罪刑的階梯。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判斷中,應該堅持犯罪構成要件,堅持主客觀相結合的立場。

  依據公平理念適用“法條競合”的規則。既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中體現為一個存在法規競合和刑罰階層明確的罪名體系,司法機關就應該在刑事法律規范基本框架下,盡量用足用盡刑法的規制功能,而不能逾越罪刑法定的原則,更不能出現“從嚴從重”的一邊倒現象。

  嚴格掌握緩、免刑適用。為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法律懲罰,接受必要的教育改造,預防其再次犯罪,確保刑罰執行效果,《解釋》強調,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符合刑法規定條件確有必要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此外,各種新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層出不窮,對于一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存在顧慮和不同認識。建議解釋進一步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領域較為突出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梳理分類,明確系統地解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定罪問題,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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