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

2014-12-31 15:02:1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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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

  第五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提供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單位。

  第五十六條 學校、托幼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外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托幼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知識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五十七條 提供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用水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衛生規范。

  提供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后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五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確保所銷售的食品添加劑為合法企業生產的產品,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管理

  第六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食品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四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

  第六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事項,以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六十六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六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六十八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六十九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時有虛假宣傳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節 特殊食品管理

  第七十條 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稱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保健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生產保健食品使用的原料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捎糜诒=∈称飞a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的物質目錄以及用量(以下稱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的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七十一條 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在上市銷售時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在上市銷售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二條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及樣品,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技術審評,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聲稱要求的,準予注冊;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對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準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該新原料納入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保健食品備案,備案人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保健食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已注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目錄。

  第七十三條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通過的注冊材料或者所提交的備案材料載明(以下稱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七十四條 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外,其內容還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第七十五條 國家對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

  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簽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七十六條 生產保健食品、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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