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
,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
(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第六十一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取得許可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產銷售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 畜牧獸醫、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或者濫用職權、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草原牧區放牧飼養的奶畜所產的生鮮乳收購辦法,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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