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嬰幼兒食品違規添加乳鈣
2012年9月,李某在賀某經營的重慶沙坪壩區某母嬰用品店購買了7盒某品牌乳鈣軟膠囊,該膠囊外包裝載明100%新西蘭原裝進口,而產品說明書載明該膠囊適用于1歲以內嬰幼兒,營養成分表一欄載明膠囊含有乳鈣成分。
李某稱自己給孩子服用了該產品一個多月后,偶然在網上查到衛生部的相關規定得知,該產品含有大量的乳鈣,不能用于嬰幼兒食品。因此,該產品系《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營養成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屬于應當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李某遂將該產品的銷售者賀某及進出口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中,李某向法庭舉示了一份衛生部出具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稱衛生部已批準乳礦物鹽(申請名稱為“乳鈣”)為新資源食品,允許用于除嬰幼兒食品外的其他食品。經核實,該份告知書確系衛生部所出具。
庭審中,銷售商賀某舉示了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證書復印件,稱涉案產品已經檢驗檢疫合格。但李某認為,即使涉案產品符合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標準,也不代表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及衛生部出具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等可以明確乳礦物鹽(申請名稱為“乳鈣”)為新資源食品,不能用于嬰幼兒食品,而從涉案產品的說明書可以看出,該產品系嬰幼兒食品并使用了乳鈣作為配料,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銷售者賀某、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應承擔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令銷售者賀某退還貨款980余元,代理商某品牌上海公司向李某賠償10倍的貨款9800元。
一審宣判后,銷售者和代理商均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該案承辦法官告訴記者,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是否就屬于符合我國衛生標準的產品;若不符合標準,則生產者、銷售者責任該如何承擔。
本案在審理中查明,衛生部已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的方式,明確了乳礦物鹽(申請名稱為乳鈣)為新資源食品,據此可以確定乳鈣,即為乳礦物鹽,只能用于除嬰幼兒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而本案爭議的產品在其說明書上載明系嬰幼兒食品且使用了乳鈣作為配料,據此,法院認定爭議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進出口食品的生產企業、進出口商和代理商。因此,本案爭議產品的代理商應承擔生產者的賠償責任。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代理商承擔產品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
法官同時建議,消費者不要迷信進口食品。由于各國對食品安全的標準不完全一樣,進口的食品也不一定就完全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尤其在購買嬰幼兒食品時,一定要仔細查看食品說明書上所載明的成分,如食品含有一些名稱不熟悉的添加劑,可以通過網絡查詢等方式了解這些添加劑的具體成份、適用范圍等,必要時可咨詢食品方面的專家或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幫助自己做出正確的購買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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