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違規果汁被判10倍賠償

2014-08-14 15:09:08 來源: 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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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律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市民郭先生花了3234元,在超市買了兩種果汁飲料,不料這兩種果汁飲料都沒標明生產者地址、聯系方式,也沒注明果汁含量。郭先生將這家超市告上法院,要求退款,外加10倍賠償。

  高新法院一審認定這兩種果飲不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僅支持了郭先生退款的請求。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成都中院最終二審判決在維持退款的同時,改判超市10倍賠償郭先生,也就是賠郭先生32340元。

  不是“不安全食品”

  一審不支持10倍賠償

  去年2月底3月初,市民郭先生分三次花費了3234元,在四川華潤萬家好來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家超市)高新店,購買了檸檬骨膠原美肌和維生素藍莓舒眼這兩種果汁飲料。

  這兩種產品屬于果汁飲料,都由時代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生產的,但果飲的標簽標明沒標明果汁含量,也沒標明生產者的地址及聯系方式,同時,藍莓果飲在標簽中標有花青素,經執法部門送檢發現實際上沒有。去年8月,郭先生以超市所售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為由,將萬家超市及其高新店告上法院,訴請退款,并賠償10倍貨款。

  高新法院一審認為,萬家超市高新店銷售的果飲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飲品實際成分與標識不符,因而存在違約行為,應當退還3234元貨款。針對郭先生提出10倍賠償的請求,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條款針對是已經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生產和經營行為。郭先生所購買的這兩種果飲都是標簽內容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產品,但對這兩種果飲的檢測報告顯示,鉛、菌落總數等項目均符合標準,因而不屬于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高新法院僅判決支持退款,并沒有支持郭先生10倍賠償的訴求。

  二審認為屬于“不安全食品”

  判超市賠32340元

  一審判決結果讓郭先生很郁悶,超市明明違反了食品安全法,他們銷售的這兩種果飲料明明就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郭先生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

  成都中院二審后認為,雖然這兩種果飲只是標簽不符,但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同時推定,萬家超市高新店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

  法院查明,萬家超市高新店是萬家超市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責任由萬家超市承擔。

  近日,成都中院二審判決維持萬家超市退還貨款3234萬的同時,改判萬家超市支付郭先生10倍貨款32340元的賠償金。

  昨日下午,萬家超市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公司非常重視此事,制定了嚴密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抽查。

  為何二審改判超市賠償10倍?

  理由一:標簽不規范,就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萬家超市高新店認為,這兩種果飲僅僅是標簽不規范,符合安全標準。

  成都中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有標簽,且標簽應當標明凈含量、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安全標準的范疇,對食品添加劑、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預包裝食品的標簽都有明確規定。

  郭先生購買的兩種果飲作為預包裝食品,沒注明生產者地址及聯系方式,也沒注明果汁含量,且標簽載明的添加劑與實際情況不符,這些情況都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承辦法官指出,食品標簽作為生產者向消費者傳遞食品信息的載體,對食品標簽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進行管理,這既是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也是促進行業良性發展、維護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

  理由二:推定超市明知食品不安全,還擺上貨架銷售

  萬家超市高新店認為,該店在銷售時已經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不存在明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故意。

  根據食品安全法可知,消費者想要10倍賠償,就必須得確定銷售者在銷售食品時主觀上是明知。如果讓消費者對銷售者的“明知”承擔證明責任,難度大,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不利于督促銷售者依法經營。

  法院認為,銷售者是否“明知”,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只要銷售者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推定其明知。

  在本案中,萬家超市高新店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盡到審慎檢查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義務,但萬家超市高新店卻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擺在貨架上銷售,置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與自身的社會責任于不顧,故認定為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原標題:超市售未標產地果汁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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