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電子計價秤 規范市場惠民生
新聞媒體走基層 市場監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鶴壁市篇
嚴查電子計價秤 規范市場惠民生
一一鶴壁市電子計價秤計量違法典型案例
(柴占陽 袁春芳)規范市場計量行為,深入推進行風建設,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河南省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緊盯人民群眾“關鍵小事”,深入開展電子計價秤專項整治工作,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F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h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水產店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7月15日,??h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北華農貿市場某水產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使用的一臺(標注:武義大河衡器有限公司生產,型號:TCS-150型,產品編號:633566)電子計價秤,現場使用1000g標準砝碼進行稱量,按“單價1”鍵顯示1200g,按“單價2”鍵顯示1100g,按“單價3”鍵顯示1150g,按“單價4” 鍵顯示1200g。存在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h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計量器具,沒收違法所得1100元,罰款14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林某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1日,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流動攤販林某的水果攤進行計量器具專項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使用的一臺“鑫利達”(型號:HY-836)電子計價秤,無鉛封、無檢定標志。執法人員現場使用500g的標準砝碼進行稱量,按 “M1”鍵顯示530g,按“M2”鍵顯示550g,按 “M3”鍵顯示575g,按“M4”鍵顯示600g,按 “M5”鍵顯示630g,按“M6”鍵不顯示,按“M7”鍵顯示500g。存在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罰款14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淇濱分局查處某海鮮商行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7月1日,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淇濱分局執法人員在對四季青農貿市場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某海鮮商行銷售水產使用的電子臺秤(品牌:俊媳婦),執法人員現場使用500g標準砝碼稱量時按鍵 “M1”顯示600g,按“M2”顯示650g,存在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淇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山城分局查處某廢舊物資回收部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7日,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山城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情況對轄區某廢舊物資回收部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用于廢舊物資稱重的2臺電子臺秤均未粘貼檢定合格標志,且無法提供2臺電子臺秤的計量檢定合格報告。當事人使用無檢定合格證標記的強檢計量器具的行為,涉嫌違反了《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
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山城分局依據《河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
五、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鶴山分局查處某廢品回收站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0日,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鶴山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計量器具日常檢查時,發現轄區某廢品回收站正在使用的上海華策衡器有限公司生產的一臺電子計價秤(產品編號:23031044),未粘貼檢定合格標志,現場也無法提供合格的檢定報告。經調查,當事人涉嫌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從事生產經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鶴山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六、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查處某食品銷售店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4月8日,鶴壁市市場監管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轄區某食品銷售店的電子計價秤等計量器具的使用情況進行例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店正在使用的一臺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計價秤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現場測定該電子計價秤計量準確。因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執法人員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現場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停止使用無檢定合格證的電子計價秤,未進行行政處罰。
4月29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臺電子計價秤仍未檢定。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鶴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熱詞搜索:
[責任編輯:]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