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消費 海南省局公布制止餐飲浪費典型案例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把制止餐飲浪費作為市場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認真落實市場監管總局行風建設三年攻堅專項行動方案,提升全省公正文明執法水平,推廣“簡案快辦”模式,積極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社會氛圍?,F公布7起典型案例:
案例1: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瓊海嘉積羅永羊莊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1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進行反食品浪費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1日,經監管執法人員回訪檢查,當事人已在大廳及包廂已粘貼反食品浪費相關提示標識,并要求員工在消費者點餐時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已整改完畢。
案例2: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查處白沙牙叉海沙早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7日,白沙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隨機查餐廳”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白沙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8日,經監管執法人員回訪檢查,當事人已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宣傳海報,已整改完畢。
案例3: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查處萬寧萬城瓊品火焰醉鵝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4日,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開展反食品浪費專項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店內的服務人員也未進行提示說明,未正確引導消費者進行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萬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3日,萬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該店進行回訪檢查,當事人在店內醒目位置張貼了制止餐飲浪費相關內容海報,已整改完畢。
案例4: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瓊中烏石芬姐美食早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7日,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標牌及提示語,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3日,執法人員回訪檢查,當事人已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已整改完畢。
案例5: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查處澄邁鑫福休閑農莊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7日,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服務人員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澄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1日,澄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回訪檢查,當事人已在顯著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已整改完畢。
案例6: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儋州那大家之味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15日,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開展反食品浪費的檢查,發現其經營的就餐場所未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和提示超量點餐標識,未主動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13日,儋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回訪檢查,當事人已按要求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已整改完畢。
案例7:保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海南紅珊瑚鮮果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9日,保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線索移送函》,立即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未主動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提示語,未主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行為。保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3日,保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回訪檢查,當事人已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宣傳海報,已整改完畢。(執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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