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電子計價秤 處罰通報護民生
新聞媒體走基層 市場監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商丘市篇
嚴查電子計價秤 處罰通報護民生
一一商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起電子計價秤計量違法典型案例的通報
(柴占陽 王超)近日,河南省商丘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組織開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中,聚焦電子計價秤“缺斤短兩” 突出問題,著力解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 “關鍵小事”,進一步規范民生計量領域市場經營秩序,維護人民群眾消費權益?,F將整治期間2起電子計價秤計量違法案例予以通報 :
案件一: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黃某活禽店使用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案
2024年4月10日,接群眾投訴舉報,永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黃某活禽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使用一臺“玉如意” HY-601的電子計價秤,現場用500g標準砝碼進行稱量,按 “M1”鍵顯示550g,按“M2”鍵顯示600g,按 “M3”鍵顯示650g,存在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違法行為。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永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沒收違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二:夏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郭店鎮徐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銷售蔬菜案
2024年05月21日,夏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電子計價秤市場專項整治中,發現郭店鎮徐某蔬菜經營店使用的1臺永康市華鷹衡器有限公司生產的“金錢豹”ACS-30C7電子計價秤稱重不準,用標準500g砝碼對該秤進行稱重,重量顯示為 550g,超出實際重量,為九兩秤。后經夏邑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定:稱重測試及重復性測試均超出最大允許誤差,結果:不合格。
至案發,銷售菜品違法所得共計1800元。
當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電子秤銷售蔬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夏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沒收違法所得18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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