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消費需謹慎 “定”“訂”二字要分清

2024-06-05 11:45:33 來源: 食安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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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走基層 市場監管收眼中 之河南省鶴壁市篇

大額消費需謹慎 “定”“訂”二字要分清

一一鶴壁市消費者協會關于“訂金” “定金”的消費提示

(柴占陽 袁春芳)近日,鶴壁市消費者協會接到多起關于 “訂金”“定金”的消費投訴:

案例一:消費者李女士在2021年在某地產公司交納了8000元定金,并簽訂了商鋪定購協議。待李女士2023年10月去交商鋪首付款時,得知自己定購的商鋪已經被賣出。便要求地產公司退還8000元定金,該地產公司以李女士違約在先拒絕退還。經市消協工作人員了解,該公司在合同約定繳納首付款日期逾期前后多次電話聯系李女士,并根據李女士當時所留家庭住址向李女士發出催款告知函和解除商鋪定購協議通知書,均未得到李女士的回復,視為李女士自動放棄該商鋪購買權利,才將商品房售于他人。且根據李女士提供的所交納的定金收據和簽訂的定購協議上,明確寫明的是“定金”,此“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誰違約誰承擔責任,商家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予返還。經過市消協的調解,當事人雙方同意自行協商解決此事。

案例二:市民陳先生到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其在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交付訂金10000元認購了一輛汽車,但在簽訂購買合同時,工作人員提出由于陳先生無法出具穩定收入證明,無法辦理分期貸款,建議陳先生全款購車。如不購車,則訂金不予退還。市消協接到投訴后,安排工作人員聯系了汽車銷售方負責人,向其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法律法規,并詳細解釋了定金和訂金的區別,告訴商家收據上寫明的是訂金10000元,訂金僅是意向金,也可看作是預付款,理應退還消費者。經過調解,商家同意退還10000元訂金。

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經常遇到購買大件物品,如房子、家具、電器等等物品,在沒現貨的情況下,我們就和賣方簽署一個買賣協議,協議中大體為:交貨日期、時間、地點等,但較為關鍵的是價格及交款方式,這就需要簽署一份先交一部分定金、訂金的協議,那么定金和訂金到底有什么區別呢?今天就讓市消協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

定金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定金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

訂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當事人交納的金錢,不具有擔保的功能。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收受訂金的一方即使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鶴壁消費者協會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一旦涉及訂金或者定金繳費時:

首先消費者要注意所繳納款項的性質。消費者在預先支付款項之前,一定要弄清楚所繳納款項的性質,要注意訂金與定金這二金的區別,繳納款項后務必讓商家在相關票據上寫明款項性質。如果繳納款項后需要簽訂合同,務必要將這筆款項是何性質寫入合同,并且將退還或者違約賠償等相關條款寫入合同中。

其次,理性消費不沖動付款。消費者購物時要保持冷靜,不要沖動消費,應該依據自身的實際需求,進行理性消費。購物時不要被所謂的“優惠”“打折”“預付定金膨脹3倍”等商家宣傳語沖昏頭腦,沖動付款。

第三,保留好相關證據。消費者應該妥善保存商品信息、支付憑證、聊天記錄等憑證以作維權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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