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使用“生鮮燈” 市場監管在提醒
新聞媒體走基層 市場監管收眼中 之鄭州市篇
不得使用“生鮮燈” 市場監管在提醒
一一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銷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生鮮燈”的提醒告知書
(柴占陽 黃衛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并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掇k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燈 前 燈 后
目前在農貿市場及商超內還不同程度存在使用這種專門用來給生鮮農產品提色增亮的燈具設施(俗稱 “生鮮燈”)的情況,在《辦法》施行前,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全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市場開辦者:
對使用的照明燈具等開展自查,對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要求,使用可能影響消費者對畜禽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等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判斷的“生鮮燈” 等照明設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換燈具設施。市場開辦者要落實主體責任,統一更換或者督促場內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燈具。
《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如在《辦法》施行后發現“生鮮燈”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消費者可撥打12315熱線或者登錄全國12315平臺網站、小程序、公眾號進行投訴舉報。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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