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數據在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中的應用研究
劉曉紅,辛明霞,楊 艷,楊 超,李 涵
(承德市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局,河北承德 067000)
摘 要:通過對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情況的調查分析,建立互聯網+數據信息化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機制。運用互聯網+數據開展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可以有效提高監管能力,對促進網絡訂餐的安全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承德市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局,河北承德 067000)
關鍵詞:互聯網;網絡訂餐;食品安全;應用
2015年機構整合后,承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管各類市場主體。2019年餐飲食品經營者數量超過20余萬戶,一線執法人員少,任務重,監管人員和監管手段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網絡訂餐作為一種新興業態,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和安全風險,為破解這一難題,2019年市場監管部門開始應用互聯網+數據手段,建立“承德食安自檢平臺”、陽光廚房等,對網絡訂餐實行全方位食品安全監管,收效顯著。
1 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
收集整理2018年、2019年承德市餐飲單位及入網餐飲食品經營者數量、網絡訂餐情況。對2018年、2019年承德市應用互聯網+數據技術,實施食品安全執法檢查發現違法線索及查處情況,進行回顧性調查。2年間,采用互聯網+
入網餐飲經營者建立陽光廚房及執法檢查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分析。
1.2 實驗方法
人員問卷調查:自行制作問卷調查,通過網絡及現場問答等隨機調查消費者對網絡訂餐情況的食品安全滿意度。
1.3 統計學分析。
采用SPSS16.0統計學軟件進行分析,計數資料采用率(%)表示,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與分析
2.1 2018年與2019年承德市入網餐飲基本情況
2019年與2018年承德網絡訂餐相比較,2018年從事餐飲食品經營者10 496家,2019年10 134家,減少了362家,沒有統計學差異(36.4%>33.8%,P>0.05);入網餐飲經營者分別為3 156家,3 851家,餐飲經營者有顯著增加,具有統計學意義(30.1%<38.0%,P<0.05);入網餐飲經營者建立互聯網+陽光廚房,2年比較,有顯著增加,差異有統計學意義(48.4%<79.0%,P<0.05);運用互聯網+開展執法檢查率有顯著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30.1%<72.0%,P<0.05)(見表1)。
2.2 2018—2019年餐飲單位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執法檢查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2018年752條,2019年1 021條,有顯著提升,具有統計學差異(19.0%<31.3%,P<0.05)(見表2)。

2.3 群眾對網絡訂餐食品安全滿意度的調查
問卷調查群眾對網絡訂餐食品安全基本滿意度有顯著提高,有統計學差異(P<0.05)(見表3)。

①通過建立互聯網+數據監管平臺,解決執法人員不足,執法手段單一的問題,將入網餐飲提供者全部納入互聯網+數據庫,使其食品經營資質公示化,食品原料采購使用透明化,加工制作過程陽光化,通過手機客戶端對網絡供餐的加工過程進行實時監測,及時處理違法行為,快速準確地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預警[1]。②強化食品安全法律標準的應用,建立完善跨區域聯合執法檢查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制?;ヂ摼W+數據的應用對促進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程度、提高食品安全標準的依從性意義重大,在現有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滿足不了實際需要的情況下,積極開展食品安全快速檢測并將檢驗檢測結果進行公示[2]。③強化建立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針對一些入網餐飲食品經營者以次充好,不按食品安全標準加工制作餐品,繼續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網絡訂餐平臺入網餐飲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和退出機制,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入網餐飲服務者暫時或永久停止提供平臺服務[3]。2019年以來承德市市場、公安等部門聯合發文,建立了聯合懲戒執法機制,對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涉嫌犯罪的,全部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所有違法案例錄入行政執法系統和兩法銜接平臺,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資格處罰,充分發揮社會共治作用[4]。
4 結語
通過互聯網+數據的技術手段將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應用、社會誠信體系有機結合,為網絡訂餐食品安全提供保障。運用互聯網+數據監管,可以解決基層執法力量不足、食品安全檢驗檢測不足等傳統食品安全監管的難題,從而實現網絡訂餐全程可控可追溯[5]。
參考文獻
[1]林俐.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改進研究:以整體性治理理論為視角[D].上海:上海師范大學,2017.
[2]辛明霞,封燚,高艷海,等.食品安全標準在承德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中的應用現狀及改進策略的研究[J].河北醫學,2017,23(7):1221-1224.
[3]楊思戊.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研究[D].鄭州:鄭州大學,2017.
[4]徐艷萍.網上訂餐食品安全監管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6(7):192-193.
[5]賀嫻.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研究[D].武漢:華中科技大學,2017.[3]劉瑾,王雪.淺談食品添加劑與食品安全[J].現代食品,2020(23):15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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