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
《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
本刊記者 吳傳東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督促食品銷售者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合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2020年10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市監食經〔2020〕99號,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劃分為“重點責任”“食品銷售者基本責任”“其他主體責任”三大部分。在“重點責任”中,《指南》針對責任落實不到位情形中的突出問題,將食品安全自查、追溯體系建設等列為重點責任予以強調,旨在提醒食品銷售者以這兩項責任為抓手,提高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食品銷售者基本責任”中,主要強化食品銷售者的“過程控制”要求,同時兼顧“許可”“制度”“人員”“標簽說明書”“溫度”等要素控制要求。在“其他相關主體責任”中,主要是明確從事食品貯存運輸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主體應當落實的主要責任,強化“備案”“能力要求”“過程管理”“場所及設施設備”“配合義務”“報告”“禁止行為”等要素控制要求。
開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諾”活動。為進一步提升食品銷售者履行主體責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督促行業提升食品安全誠信水平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指南》明確鼓勵食品銷售者在全面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的基礎上,向社會開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諾”,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承諾內容。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指導督促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利用各種宣傳媒介,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指南》。同時督促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補充細化地方法規和規則制度的相關要求,形成本地區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要加大懲處力度;進一步有序推進放心食品自我承諾活動,推動食品銷售者積極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力保障公眾飲食安全,不斷提升食品銷售行業誠信自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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