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餐飲食品監管機制的完善
□ 高云英 西北政法大學
網絡餐飲食品因具有方便快捷的優勢漸漸受到年輕人的青睞,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本文在結合現有數據的條件下,指出了網絡餐飲食品監管市場存在法律規定不完善、消費舉證難度大、維權成本高及未規定由第三方網絡餐飲服務平臺承擔懲罰性賠償等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具體解決措施,以期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并促進網絡餐飲市場更好、更快地發展。
引言
食品安全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近年來,網絡餐飲行業發展迅速,根據美團外賣的綜合數據顯示,訂購外賣的人群中,“85后”“90后”是最廣泛的受眾群體。但在網絡餐飲服務業蓬勃發展的同時,食品安全問題也頻頻發生。從“料理包事件”被曝光到央視“3·15晚會”曝光的醫療垃圾黑色產業鏈——黑作坊經過簡單加工使大量醫療垃圾變成了蔬菜與水果網袋甚至將其加工成一次性餐具等,諸多外賣行業存在的問題暴露在公眾視線里,時刻威脅著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與合法權益。這不禁引起了人們的深入思考:如何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網絡餐飲行業的食品安全事件為何頻頻發生?監管部門是否真正發揮了應有的作用?第三方網絡餐飲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和餐飲服務提供者分別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1 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管現狀
近年來,雖然我國食品安全領域的相關立法體系不斷完善,但規制網絡餐飲服務行業的只有《食品安全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此外,我國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管隸屬于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大環境之下,并未單獨設立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網絡餐飲食品監管的主體為政府部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相關的行業組織配合,在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的規制下對網絡餐飲市場中具體提供餐飲活動的人員及其工作流程進行監管。其中,監管的對象包括消費者、餐飲服務的提供者及第三方平臺等;監管的具體環節主要包括消費者在第三方平臺的訂餐流程、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生產制作及配送過程等。
2 我國當前網絡餐飲安全監管機制存在的法律問題
2.1 法律規范體系不夠完善
作為食品領域的重要產業之一,網絡餐飲隨著互聯網和經濟的進步而加速發展,但我國尚未出臺專門規范網絡餐飲市場的法律。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食品安全法》用極少的條文規定了第三方平臺在交易環節中應承擔的責任;《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僅對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進行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也只規定了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在違反相關義務及范圍義務之后應承擔的責任。在地方立法中,只有湖北、陜西等少數省市出臺過規制網絡餐飲服務市場的規范性文件。當前,國內規制網絡餐飲市場的法律法規大都是部門規章和地方規范性文件,專門針對網絡餐飲市場監管的法律少之又少,且都是一些地方性法規,效力極低,很難取得良好的規制效果。與此同時,很多地區甚至未針對相關的網絡餐飲監管市場立法,使各地區在立法和法律適用方面呈現出較大的差異性。
2.2 消費者舉證難,維權成本高
在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過程中,消費者少則消費幾元,多則幾十元,而相關取證過程所需費用高昂,常常使很多消費者望而卻步。同時,網絡餐飲食品的大部分信息都掌握在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手中,消費者對具體的生產制作及配送過程毫不知情,導致取證的過程難度較高,故依據傳統民事訴訟領域適用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并不利于消費者維權。此外,由于消費者與餐飲服務提供者信息不對等,因此消費者要想在訴訟過程中取得賠償需耗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
2.3 缺少對第三方平臺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支付10倍價款或3倍賠償金。此外,《食品安全法》也明確了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無過錯責任。但具體到網絡餐飲服務中,并未明確第三方平臺應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在具體實踐中,《美團點評餐飲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了平臺先行賠付的范圍是返還價款,并沒有10倍價款或3倍賠償金的規定,且對賠償條件做了極大的限制——要求只有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入網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有誤時,才可先行賠付。數據顯示,現有規則對第三方平臺的處罰金額與從中抽成獲利相比很難對其造成威懾力,因此形成了第三方平臺不作為的惡性循環。即便消費者主張第三方平臺先行賠付之后,仍需向餐飲服務的提供者主張申請10倍價款補償,這其實加大了消費者的訴累。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即使有大量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往往只是在不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后給店家差評或將其加入黑名單。與此同時,也有部分消費者不計成本地選擇維權,但迫于沒有直接有效的證據而以失敗告終。
3 網絡餐飲食品監管機制的完善
3.1 完善網絡餐飲行業立法
首先,針對網絡餐飲食品行業監管效力低、立法層級低的問題,應當完善《食品安全法》中對網絡餐飲服務行業的立法規定,并出臺相關的行政法規。其次,針對各省市網絡餐飲行業發展的現狀,各地區應在上位法的指導下積極制定出規范網絡餐飲市場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且制定時可以因地制宜的增加地方特色,這能夠使各省市出臺的規章有重點也有亮點,進而更適合地方經濟發展。例如,在制定監管部門職責分配時,各省市可細化相關部門職責,依據經濟發展和市場變化,結合地方特色建立多部門高效配合、自主聯動的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相關職責應根據具體的地方性職能監管部門進行細化和區分。因此,可用立法來保障建立真正以市場監督管理局為主體,其他各部門分工配合的動態平衡、切實有效的監管機制。
3.2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針對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可以嘗試突破傳統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轉由餐飲服務提供者與第三方平臺共同承擔舉證責任——餐飲服務提供者與第三方平臺在各自的責任范圍內進行舉證;若證據不足或證據不被支持時,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由餐飲服務提供者與第三方平臺共同承擔責任,消費者只需證明自己曾購買并食用過該食品以及相應的診斷證明顯示病情與該食品有較大關聯即可。如此一來,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分別進行規定,有利于維護各方權益的平衡。
3.3 明確規定第三方平臺是否應承擔懲罰性賠償
《食品安全法》對第三方平臺和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連帶責任下是否應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含糊不清,故法律應明確規定第三方平臺是否應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但同時應限制消費者的權利以防止其濫用,進而抑制第三方平臺的積極性。正因如此,應當明確規定第三方平臺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須證明消費者在第三方平臺購買該食品并造成了損失;②要求經營者與第三方平臺明知,且雙方均有過錯;③第三方平臺提供服務的行為與消費者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在滿足以上構成要件之后,消費者就可以要求網絡第三方平臺承擔懲罰性賠償,申請賠付10倍價款或3倍損失賠償金。
結語
網絡餐飲行業作為一項新興產業正在蓬勃發展,其規制雖不健全,但我國正在努力通過加強立法、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等措施進一步完善,致力于打造健全完善的網絡餐飲食品服務市場。與此同時,消費者作為一方主體,也應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這樣才能共同營造健康、安全、優質的網絡餐飲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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