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答復:簡易包裝的茶葉能否認定為“預包裝食品”?

2020-06-09 17:14:46 來源: 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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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總局辦公廳關于簡易包裝的茶葉產品是否認定為預包裝食品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科函[2016]35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簡易包裝的茶葉產品是否認定為預包裝食品的請示》(桂食藥監報〔2015〕70號)收悉。經商國家衛生計生委,現函復如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來函中“簡易包裝的茶葉產品”建議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對于預先包裝并具有統一質量或體積標識的產品,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管理;對于散裝食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稱重銷售食品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5月16日

附件: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稱重銷售食品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衛辦食品函〔2016〕435號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商請明確稱重銷售食品標準適用問題的函》(食藥監辦科函〔2016〕53號)和《關于商請明確簡易包裝茶葉產品是否為預包裝食品的函》(食藥監辦科函〔2016〕64號)均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來函所提“稱重銷售食品”、“簡易包裝食品”的描述不完整,建議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判定。對于預先包裝并具有統一質量或體積標識的產品,應當按照預包裝食品管理;對于散裝食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專此函復。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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