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與標簽瑕疵的法律分析

2019-12-19 16:41:08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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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蔣翔光 安徽天聯天律師事務所

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標準規定

在食品類責任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同類案件不同判決的情形,人民群眾對此反應很大。為維護司法的權威性,讓人民群眾能夠在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故正確理解與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至關重要,該條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

關于標簽瑕疵的兩種不同觀點

條款但書中關于“標簽瑕疵”的認定是爭議最大的焦點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但書中的“標簽瑕疵”是國家標準的例外規定,食品標簽、說明書在既不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解的情況下,即便不符合國家標準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觀點明顯縮小了食品標簽國家標準的適用范圍。由于標簽標識由文字與圖形組成,因此思想上的外在表述本身不會造成食品安全問題;關于是否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問題,又是另一種規范的價值判斷,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利于法律的統一適用,不利于規范生產企業的非法經營行為,也不利于保證公平消費。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但書規定是一種提示性規定。“標簽瑕疵”應限定在食品安全標準之外的有關標簽、說明書的規定,這些規定源于行政管理但未涉及對質量方面的要求,且尚未上升到國家食品標準的層面。結合我國食品生產經營現狀,即還存在極其不規范的客觀現實,筆者認為后者的觀點更適合立法目的。

律師觀點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指國家衛健委(原衛計委)制定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截至2019年8月共有1263項),《食品安全國家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以下簡稱《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就是其中的一項?!额A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針對食品衛生、營養的食品安全要求,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衛健委)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并公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之一?!额A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本身就是關于標簽、標示、說明書的規定,其表明文字、圖案或色彩不可能直接對人身造成危害,如果將“未造成人身危害”都理解為“瑕疵”的話,那么法律所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廣義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是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以及國家衛健委(原衛計委)以通知、公告等形式規定的對食品管理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2016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停止冬蟲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冬蟲夏草不得作為保健食品原料等,這些規定都屬于廣義上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日常生活中,只要生產銷售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就應受到食品安全法律的規制,消費者就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主張權利。在有關食品標簽標識糾紛的案件中,生產經營者常將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標簽標準視為“標簽瑕疵”行使免責抗辯。因此,如何正確理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但書規定,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所在。由于“標簽瑕疵”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導致各地法院的判決千奇百怪、無奇不有——有的判決認為標簽問題是小事,不一定能影響食品安全,就將其直接認定為標簽“瑕疵”;有的判決則認為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有舉證責任,而原告并不能證明標簽問題不是瑕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也有法院將不符合標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來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到底應如何認識“標簽瑕疵”呢?這要從我國食品領域的現狀出發,深究立法本意,尋找大前提背后的法理。“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應當進行嚴格有效的規范和管理,習近平總書記就此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給老百姓一個滿意的交代,是執政黨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更加注重保護人民的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著重強調社會利益而非經濟利益,當大前提用詞出現分歧時,應以“有利于人民飲食安全”的社會利益為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中將標簽瑕疵與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認定為不同的概念,適用于不同的違法情形。因此,標簽瑕疵與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不是同等概念,不能混同,不能亂用標簽瑕疵去規避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件曾發布多個典型案例與指導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14年1月9日、3月12日公布了5起審理食品藥品的典型案例,包括皮旻旻訴重慶遠東百貨有限公司、重慶市武陵山珍王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案;10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案件,包括孟健訴廣州健民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海南養生堂藥業有限公司、杭州養生堂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等,以及最高院指導案例60號,包括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訴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等。以上案例,無一不是將違反食品標簽、標示、說明書的食品安全標準歸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

在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厘清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與標簽瑕疵的區別勢在必行。以上最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和指導案例對各級人民法院具有指導作用,各級人民法院應予以參考適用,這對實現裁判統一和個案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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