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投訴T297次列車上買到過期1個月食品

2019-05-10 12:25:49 來源: 中國食品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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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日前,有消費者投訴稱在T297次北京發往-牡丹江的列車上買到過期食品。5月6日,針對“消費者投訴T297次列車上買到過期1個月食品”的發文,5月7日牡丹江榮鵬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向《中國食品安全網》進行了回應。

據牡丹江榮鵬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介紹,公司為中國鐵路總公司京牧車隊的第三方承包公司,負責T297次列車的餐飲即餐售服務。

牡丹江榮鵬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過期食品不存在
牡丹江榮鵬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表示,公司經自查不存在過期食品的問題。

負責人表示,5月5日晚,從庫房里拿出來一批次的礦泉水,蓋子上的生產日期確實是2019年3月15日。關于消費者投訴的中國·猴石山溪銘源天然礦泉水過期事宜不存在,瓶蓋上的生產日期是因消費者存在視覺上的錯覺,所以把“9”看成了“8”,可能是打印的問題

同時,負責人還向《中國食品安全網》記者提供了倉庫領料單。

牡丹江榮鵬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向《中國食品安全網》記者表示,對于生產日期不清晰的事宜,已向廠家(佳木斯溪銘源礦泉水公司)表明換一批次更為清晰的,目前已經要求廠家召回。

對此,牡丹江榮鵬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特別強調,因為沒有聯系上旅客,希望旅客可以把列車上購買的那瓶溪銘源天然礦泉水帶過來做檢測,路費廠家出,如果真是廠家的問題不僅報銷路費,還會進行賠償,如果存在其它問題,廠家會追究法律責任。

此事件目前并無定論,旅客和餐飲服務公司各執一詞。對于列車上食品過期事件,卻并非偶然現象。

網友:列車上食品生產日期標注不清晰并不是偶然現象

通過網友反映,列車上售賣的食品生產日期標注不清晰的現象并不是第一次。

此前,就有網友發帖稱,火車上買到了過期食品,銷售員不退貨,一再說是看錯了。

更有旅客發帖稱:過期面包、過期火腿等事件。

《中國食品安全網》記者以關鍵詞形式搜索“火車 過期食品”等,出現諸多相關信息。

事實上,關于食品生產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早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

生產日期標注不清晰,企業作為經營者,在采購和銷售產品時就沒有盡到高度審慎的審查義務,其銷售生產日期標注不明的產品應屬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食品的生產日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問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在2017年的一期民事判決書中提到,生產日期清晰是不容含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專家:如旅客遇到此現象應主張權利,要求損害賠償

如果作為旅客,列車上遇到此現象,應如何維權?

《中國食品安全網》記者對此咨詢了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航空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劉勝軍。

劉勝軍表示,假設有旅客遇到此類現象——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提供給旅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旅客應主張權利,要求損害賠償,使承運人或對不安全食品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承擔法律責任。

鐵路部門作為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對旅客負有安全保護義務

劉勝軍向《中國食品安全網》記者表示,鐵路部門作為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對旅客應負有安全保護義務。

過期食品損害旅客的身體健康,這將導致承運人提供過期食品的行為在構成違約的同時也構成侵權責任,旅客也可以選擇不主張違約責任而主張侵權責任,相較而言,主張違約責任對旅客而言舉證負擔更輕、維權更便利。

旅客在列車上付費購買食物,則在承運人和旅客之間形成食品買賣合同關系,提供過期食品的承運人違反了買賣合同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承運人應對旅客承擔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而不是運輸合同的違約責任。

旅客應向誰主張損害賠償?

旅客向作為承運人的鐵路部門購買的餐食,不是承運人自己生產的,而是第三者生產的,旅客應向誰主張損害賠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旅客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作為經營者的承運人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食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承運人,應賠償,不得推諉;屬于食品生產者責任的,承運人賠償后有權向食品生產者追償;屬于承運人責任的,例如出售時食品并未過期,而是承運人在食品過期后將食品出售給旅客的,則食品生產者向旅客賠償后有權向承運人追償。

作為一個提供公共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承運人應誠信自律,對旅客和社會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劉勝軍表示,鐵路部門作為承運人,應對其運輸的旅客盡到必要的安全義務,為旅客提供安全的餐食,保障旅客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對于此現象,《中國食品安全網》記者也同時向中國鐵路總公司咨詢了相關的供應流程與供應鏈體系,截至發稿仍未得到相關的回復。

感謝所有網友的關注,對于鐵路食品供應鏈體系,《中國食品安全網》記者仍會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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