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發布食品十大典型違法案件

2018-11-27 15:54:51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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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萌 宗苗淼
  案例一:某食品店保健食品
 
  虛假宣傳案
 
  2018年08月15日上午9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食品店利用課件宣傳其經營的保健食品具有提高人體免疫力和防治疾病的功效,裕華區局執法人員隨即到達現場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店二樓會議室,向消費者宣傳其經營的“破壁靈芝孢子粉膠囊”“輔酶Q10膠囊”等保健食品具有提高人體免疫力和防治疾病的功效,并采用贈送有機大米等禮品,組織免費短途旅游等方式,以達到銷售產品的目的。當事人自2018年4月起利用自制課件,組織消費者參加宣傳講座會議,虛假夸大宣傳其經營的保健食品功效,屬于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2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某有限公司銷售
 
  非法添加禁用物質的保健食品案
 
  2018年5月22日,石家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石家莊某有限公司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單位經營的“易德安牌易德膠囊”,說明書標注的適宜人群為頑固性陽痿早泄等;經營的“大志牌易舒康膠囊”,說明書標注適宜人群為冠心病、心絞痛等。市局執法人員現場查詢國家局網站后,認定銷售的保健食品適宜人群標注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不符,當場查扣易德安牌易德膠囊190盒,大志牌易舒康膠囊100盒。市局于5月24日給該兩種保健食品外包裝標注生產企業所在地西安市食品稽查分局發協查函,6月22日接該分局回函稱,經生產廠家辨認,大志牌易舒康膠囊為該廠生產,但說明書不是該廠出廠時包裝的原說明書;易德安牌易德膠囊,經生產廠家辨認不是該公司生產。后經檢驗,該公司經營的易德安牌易德膠囊檢出西地那非(7080Ug/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標準為不得檢出。
 
  根據上述事實認定,該有限公司銷售的“易德安牌易德膠囊”為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假冒保健食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涉嫌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三:某有限公司生產的
 
  植物蛋白飲料核桃露(乳)摻假案
 
  2018年5月21日,藁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石家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來的風險監測檢驗報告,顯示生產者為石家莊某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植物蛋白飲料核桃露(乳),分別檢出大豆源和花生源成分。執法人員于當日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產品共生產了590箱,并已全部銷售,沒有庫存,違法所得1180元,涉案金額達944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給予下列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1180元;二、罰款86000元。
 
  案例四:某酒店經營未經
 
  檢驗檢疫牛肉案
 
  2018年6月12日群眾舉報,稱石家莊某酒店銷售的進口肉類無檢疫票據,長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酒店采購的44公斤牛肉(牛仔骨)外包裝標簽為全英文,無中文標識,為加拿大進口牛肉制品,該批次產品供貨商為石家莊某有限公司。經調查,認定該批次牛肉系未經檢疫上市銷售,牛肉共計44公斤,貨值726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對該酒店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經營的牛肉(牛仔骨)44公斤;二、罰款125000元。
 
  案例五:許某涉嫌非法經營
 
  二類精神藥品案
 
  2018年5月23日,井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發現該縣居民許某,男,于2016年至2018年間,利用井陘縣某村衛生所資質,分次從石家莊市某醫藥有限公司購進二類精神藥品5772盒(瓶),總進價為66321.5元,并進行銷售。鑒于當事人許某涉嫌構成犯罪,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井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六:某有限公司超范圍
 
  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大米案
 
  2018年8月8日,石家莊市欒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有1瓶使用過的食品添加劑“香米香精”,執法人員當場將這瓶“香米香精”予以扣押。后經調查核實,該公司在生產加工大米時為了給香米增香,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香米香精”,共生產了添加有“香米香精”的大米8袋,全部銷售完畢,單價為125元/袋,違法所得金額1000元。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給予該公司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二、罰款50000元。
 
  案例七:某有限公司未取得
 
  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案
 
  2018年6月30日,藁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發區所接到群眾舉報稱:石家莊經濟技術開發區清源街某公司院內食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經核查,該公司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于2018年5月27日開始每天為職工提供午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對該公司給予下列行政處罰:一、沒收餐飲具17件;二、罰款53000元。
 
  案例八:劉某無證生產“定制義齒案”
 
  2018年7月5日,元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元氏縣姬村鎮某村劉某無證生產經營“定制義齒”,該縣局執法人員隨即進行了檢查,經核實,當事人劉某未辦理“營業執照”及“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從事“義齒”生產經營活動。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劉某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某飯店超范圍使用
 
  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食品案
 
  2018年06月20日,在裕華區某飯店抽檢的產品檢驗檢測報告顯示:該飯店生產經營的烤雞翅,經檢測其亞硝酸鹽不符合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2年底10號公告的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市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飯店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食品;采購使用的食品原料索證索票不齊全、未登記臺賬;違法所得共計3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給予該飯店下列行政處罰: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300元;三、罰款50000元。
 
  案例十: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
 
  欒城店銷售假藥案
 
  2018年7月16日,石家莊市欒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欒城店檢查時發現:該藥房出售的“硫酸氫氯吡格雷片”“阿司匹林腸溶片”“瑞舒伐他丁鈣片”三種藥品疑似違法,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扣押。經進一步調查核實,以上三種藥品均為假冒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下列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二、罰款7342元;三、吊銷該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欒城店《藥品經營許可證》;四、該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欒城店負責人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當事人銷售假冒藥品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現已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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