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摻假造假直接入刑”,合乎期待!
“食品摻假造假直接入刑”的消息甫出,便贏得了輿論一片掌聲。在社會熱議的背后,是民眾對這一法律規定早日出臺的急切盼望。畢竟,食品安全事關公眾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問題。
瘦肉精、假牛肉、假調料……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對公眾健康造成了極大危害,人們要求嚴懲食品摻假造假行為的呼聲隨之高漲。應當肯定的是,我國通過出臺新部門法、修改刑法相關規定、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成立公安食品藥品犯罪偵查隊伍、整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嚴厲打擊了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使食品安全的總體形勢有所改善。
即便如此,當前我國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仍存在薄弱之處。比如,監管部門查處效率有待提高;對應的懲戒力度仍有不足。而且,現行法律或相關規定過分強調考慮造假行為的“銷售金額”和“行為后果”,忽視了違法者的明顯主觀惡性和犯罪故意,導致實際上對這種行為的懲處唯銷售金額和行為后果定罪量刑,不僅難以體現罪行相對應的刑罰原則,往往還容易成為違法者逃避刑罰懲罰的借口。
從這個角度來說,唯有將食品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讓參與食品摻假造假的不法者付出高昂代價,從而充分發揮刑法的震懾作用。應該說,取消起刑點并且讓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不僅體現出監管部門嚴懲食品摻假造假行為的法治決心,也與公眾對食品安全所寄予的期盼相吻合,這個不僅可以有,而且必須有。
當然,食品安全治理是一個長期性、系統性的問題,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推動食品摻假造假行為直接入刑,屬于一種基于嚴峻形勢的法治補強行動,屬于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化提升的一個微觀著力點。如何從源頭上加強治理,徹底改變當前“輕預防、重打擊”的局面,營造食品安全保障的良性生態,是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推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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