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通告

2016-12-15 17:34:35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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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導刊訊】近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官網上發布了《總局關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126號)、《總局關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138號),現將相關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的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第119號通告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通告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為天子果蔬官方旗艦店在蘇寧易購(網站)銷售的標稱陜西蒲城天子果蔬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櫻桃干,不合格項目為胭脂紅。天子果蔬官方旗艦店為蘇寧易購平臺入駐商。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經查,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對入網經營者進行了實名登記,提供了陜西蒲城天子果蔬實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報告等資質證照復印件,并在獲悉不合格產品信息后要求商家對已銷售的同批次產品進行追溯、召回,履行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審核義務。同時,當地監管部門對櫻桃干的銷售網址進行復查,顯示網址已過期,無法找到該商品。

 

二、第122號通告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

 

通告涉及的不合格食品為清之坊旗艦店在天貓(網站)銷售的標稱靖江市清之坊食品貿易有限公司分裝的圣女果(分裝),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

 

經查,靖江市清之坊食品貿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分裝上述圣女果23包,至當地監管部門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時,上述圣女果已在網上全部售出。企業認為其分裝過程中未作任何加工工藝,分裝的產品不合格應屬于原料自身原因。

 

當地監管部門調查認為,抽檢不合格批次產品所使用的同一批原料已使用完,未有明確證據證明該產品不合格為原料所致,也未有證據證明產品不合格為企業主觀故意造成。

 

通過進一步研究和分析,二氧化硫超標的原因可能有:一是分裝的食品原料中二氧化硫超標,二是果脯、蜜餞等產品在自身發酵過程中會產生二氧化硫,三是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焦亞硫酸鈉在分裝過程中與空氣長時間接觸也可能會產生二氧化硫。

 

針對上述情況,企業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進貨時認真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對采購和生產的食品加強檢驗。

 

經當地監管部門復查,企業已停止該品種產品的購進和分裝經營活動,并對其它品種食品履行了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制度。

 

針對靖江清之坊食品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企業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94.40元,并處25205.60元罰款,罰沒款共計2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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