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明確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問題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法》是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行政處罰法》是規范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及實施的基本法律。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具體執法實踐中,應當綜合運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切實做到處罰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通知》明確,《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嚴重違法和一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制度,統一執法尺度,避免畸輕畸重。
《通知》要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四種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的具體情形,同時還規定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可以按照上述從輕、減輕及不予處罰的規定執行。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積極推動地方立法工作步伐,進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責任編輯:]

相關閱讀
- (2014-06-16)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
- (2014-06-16)食品安全國家監督抽檢制度確立 11類食品抽檢結果公布
- (2014-06-16)發展改革委:從四方面強化食品安全的能力建設
- (2014-06-16)食品安全標準擬兩年內與國際接軌
- (2014-07-1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食品安全信息重點公開
參與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