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導刊》刊號:CN11-5478/R 國際:ISSN16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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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上倆生產日期 超市賠付消費者2000元

2016-02-18 09:56:30 來源: 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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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市民趙先生打電話向記者反映,2月14日自己在費縣路一家超市買到了被篡改過生產日期的過期食品,趙先生也據此事找到了超市的相關工作人員,但是對方給出的解決方案卻不能令趙先生感到滿意。

  “2月14日中午,我去這家超市幫自己的幾位朋友以4.6元每袋的價格買了一些山楂片 。”趙先生對記者說道 ,“買的時候并沒有發現什么意外,但是結完賬之后卻突然發現,產品外包裝底部所印的生產日期有些不太對頭。”

  據趙先生介紹道,商品底部有兩個截然不同的生產日期,一個是壓印上去的,而另一個則是用類似油墨的東西噴上去的。“壓印上去的生產日期雖然有些模糊,但是還是能看出時間為2014年08月01日,而用類似油墨噴在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卻為2015年07年18日,時間相差很大,不仔細看還真發現不了。”趙先生說道 ,“隨后,我又查看了一下商品的保質期 ,發現只有一年,所以說如果根據壓印上去的生產日期來算,商品早就過期了。我懷疑對方是故意篡改生產日期,售賣過期產品。”

  發現問題之后,趙先生立即找了超市的相關工作人員。“超市工作人員也承認了這個問題,但是因為領導不在他們做不了主,需要等領導回來才能給出一個答復。”趙先生說道 ,“后來他們可能聯系到了領導,又對我說2月15日找商品廠家過來查看情況,看看到底該怎么解決。”

  “我一共開了三張購物小票,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十倍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賠償,所以我就要求對方賠償3000元,但是超市方面卻不同意,只愿意賠償我1000元,最終也沒談好解決方案。”趙先生說道。

  記者從趙先生提供的購物小票以及產品上看到,確實如趙先生所說的那樣,在該超市所購的商品外包裝上,存在兩個時間截然不同的生產日期。而在《食品安全法》里面記者也查詢到,“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如果事情真的像趙先生所說的那樣,那么要求3000元的賠償并沒有什么不合理。隨后,記者也據此事聯系到了該超市的相關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稱,會找了解情況的相關負責人給記者答復,但是截止到記者發稿時,對方都沒有給記者答復。

  不過,記者再次聯系趙先生時了解到,超市方已經賠付了趙先生2000元。“一開始見面沒協商好賠償金額,但是后來超市方面又給我打電話說是可以賠償2000元,我覺得也可以接受,于是就同意了。”趙先生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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