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最嚴《食品安全法》需強化機制
然而,再嚴厲的法律出臺,其首要目的都不是坐等出事之后的處罰和追責,而在于以嚴謹的法律程序和嚴苛的處罰條款,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并使之不敢越雷池一步。從這個意義上說,重處的罰則固然重要,而日常監管與發現違法行為同樣不可或缺。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也談到要從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等方面實行最嚴監管,并且對農村地區、城鄉接合部等重點區域開展有針對性的打擊行動。 進一步講,行政執法的階段性打擊顯然沒有負責人穩定的發現機制效力長久。當一家食品企業熟諳違法后的嚴峻罰則,同時又曉得身邊每一雙見證的眼睛隨時有可能將違法行為曝光,其違法的沖動就會被壓制到最低。從這個角度看,《食品安全法》修訂時最終刪除了“有獎舉報制度”條款,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無可否認,完善的有獎舉報制度才是食品違法的發現機制之核心,其既可以填補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空間,又可以節約行政的監管成本。標準體系—行政監管—發現機制—嚴懲重處,如此才能構成一個食品安全治理的完整鏈條,并釋放足夠的震懾力量。發現機制在其中至關重要,不僅有效提升了法律的震懾力,還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實踐效率,并最終維護法律權威。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要彰顯“嚴”的本色與力量,就需要配套一個疏而不漏的發現機制。
(燕 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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