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最嚴《食品安全法》需強化機制

2015-09-25 11:24:36 來源: 食品安全導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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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食品安全法》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將進一步加大對食品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比如提高罰款額度、引入行政拘留、規定行業終身禁入。新《食品安全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其設置了對違法企業的重處條款,高額罰款、刑事處罰、終身禁入一個都不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將相配套地構建最嚴謹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同時實行最嚴監管,推進責任“上墻”,研究在許可證上“曬”出責任人;食品安全工作將納入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對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也就是說,從標準到監管再到處罰追責,將形成一套嚴苛的法律和制度規制。

  然而,再嚴厲的法律出臺,其首要目的都不是坐等出事之后的處罰和追責,而在于以嚴謹的法律程序和嚴苛的處罰條款,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并使之不敢越雷池一步。從這個意義上說,重處的罰則固然重要,而日常監管與發現違法行為同樣不可或缺。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也談到要從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等方面實行最嚴監管,并且對農村地區、城鄉接合部等重點區域開展有針對性的打擊行動。 進一步講,行政執法的階段性打擊顯然沒有負責人穩定的發現機制效力長久。當一家食品企業熟諳違法后的嚴峻罰則,同時又曉得身邊每一雙見證的眼睛隨時有可能將違法行為曝光,其違法的沖動就會被壓制到最低。從這個角度看,《食品安全法》修訂時最終刪除了“有獎舉報制度”條款,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無可否認,完善的有獎舉報制度才是食品違法的發現機制之核心,其既可以填補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空間,又可以節約行政的監管成本。標準體系—行政監管—發現機制—嚴懲重處,如此才能構成一個食品安全治理的完整鏈條,并釋放足夠的震懾力量。發現機制在其中至關重要,不僅有效提升了法律的震懾力,還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實踐效率,并最終維護法律權威。所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要彰顯“嚴”的本色與力量,就需要配套一個疏而不漏的發現機制。

  (燕 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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