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茅臺“任性”增高管 國資管理不能隱身不作為
國有企業高管薪酬一直飽受爭議,而高管人數多少和年薪總額卻鮮有顧及。茅臺將原《公司章程》第130條元規定的“公司設副總經理四至六名”,修改為“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同時宣布決定聘任何英姿等5人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如此任性,讓人莫名其妙。限制國企高管最高薪酬有法可依,限制高管人數或高管薪酬總額同樣應有章可循。
2014年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績效年薪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數內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一定比例內確定。這對企業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健全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激勵和約束機制,增強企業發展活力等,具有重大意義。
但對國有企業高管人數和薪酬總額沒有提出規范,存在明顯問題與漏洞。像茅臺公司這樣,企業高管的薪酬標準不變,任命多名高管,企業高管占有的薪酬總額不斷攀升,他們以高管名義分享國有資產權利蛋糕,職工薪酬所占的比例將下降,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加大,出資人的權益可能受到侵犯。而對企業高管的人數提出規范,尤其應引起國有企業有權監督管理部門的關注,以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完善或修訂相關管理措施。
增加副總人數是表象,高管薪酬總額增加是實質,企業事務由更多人分擔,企業的盈利能力不變,讓人質疑。在公司業績平平等背景下,讓更多高管分享公司的利潤,是原有高管事務減少、責任減輕、能力下降的表現。高管獲得較高的薪酬,人們可以一眼看穿,而新增高管后,更多的人獲得較高的薪酬,原企業高管也從中謀了利。因此,原有高管薪酬理應按比例降低,高管新增后的薪酬總額應與上年度保持基本平衡,才是合乎情理的。
茅臺的“財大氣粗”,應表現在盈利創利能力上,而不是在高管人數上。不開疆拓土,未新增子公司,公司業績一般,以“新老接替”為由一下子新增5位副總,理由很牽強,增加的薪酬支出也很扎眼。國企不是養老的地方,也不是培養新人的地方,“新老接替”付出的成本太高,給其他國企作了不好的示范。明確國有企業高管的最多人數或工資總額,使高管的工資總額與公司業績、員工工資也掛起鉤來,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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