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的四大修訂特點
新版《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版的基礎上作了四大修訂。
強化預防為主、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完善基礎性制度,增設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增設責任約談制度,增設風險分級管理要求。
設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食品生產環節、食品流通環節、餐飲服務環節均增設了相關制度要求。完善食品追溯制度,補充規定保健食品的產品注冊和備案制度以及廣告審批制度,進一步明確進出口食品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將現行分段監管體制修改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監管的相對集中的體制。
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突出民事賠償責任,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細化并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做好與刑事責任的銜接。
實行社會共治。規定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同時授權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會同保監會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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