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尚買的餅干竟然過期 消費者堅持要求“一賠十”
5月11日下午,我在市區的歐尚超市選購餅干準備送給朋友,經過挑選后,我購買了2盒吉百利牛奶巧克力餅干,價格為216.2元?;氐郊液?,我仔細一看,發現餅干的生產日期是2014年8月4日,保質期到2015年5月4日,也就是說我買的時候已經過期了。
超市怎么能把過了保質期的食品賣給消費者?這實在是太不負責了。發現問題后,我立即返回超市,與超市相關負責人進行理論,要求按照規定“一賠十”,但超市只同意賠償我400元。我認為這事完全是超市的責任,就應該按照相關規定以“一賠十”進行處理,賠償我2000元。
湯妹調查:獲悉張女士反映的情況后,昨天下午,湯妹聯系了歐尚超市的相關負責人,其承認張女士購買到的過期餅干確實是超市銷售的,超市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事情發生后,我們立刻展開調查,事情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員工作疏漏造成的,沒有及時將過期的產品下架。目前此款過期餅干已經在超市全面下架了,我們也將進一步督促員工,加強對貨架貨物的管理,及時對貨架上的產品進行更新。”
超市負責人表示,對于這件事超市的態度是積極的,當時就和張女士進行協商,愿意支付400元賠償款,不過張女士并不接受,堅持要求“一賠十”。“貨架上有過期商品,確實是超市方的過錯,這些責任都將層層落實到超市員工頭上,2000元的賠償相對比較高,我們希望與張女士作進一步協調,降低賠償金額。”經過湯妹協調,超市表示,他們愿意賠償給張女士1000元,如果張女士堅持要求賠償2000元,那么超市會將此事交給市場監管部門來處理,最終聽從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理結果。
“‘一賠十’的規定來自《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其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超市方面如果不想‘一賠十”,那么必須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不是明知故犯。“浙江金柯橋律師事務所的丁士聚律師分析說,超市方將責任全部推到員工身上,以員工無力承擔賠償為借口說不過去,因為消費者來超市購物,是和超市發生交易關系,超市才是行為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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