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

2015-05-04 15:17:30 來源: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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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現就豆芽生產經營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作為低毒農藥登記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圍,豆芽生產不在可使用范圍之列,且目前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上述物質的安全性尚無結論。為確保豆芽食用安全,現重申: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的豆芽。

  二、凡在豆芽生產和經營過程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等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農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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