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體現嚴懲重處

2015-04-27 16:47:58 來源: 健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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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針對當日表決通過的新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滕佳材說,新一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四個最嚴”的要求,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來體現食品安全監管的執法力度。

  滕佳材指出,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體現了嚴懲重處的原則:

  ——強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的追究。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判斷,如果構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同時,新法規定,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新法還強化了行政法律責任追究,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及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屢禁不止的嚴重違法行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

  ——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

  ——對重復的違法行為增設了處罰的規定。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對非法提供場所的行為增設了處罰。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對其進行處罰。

  ——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增設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要求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后,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完善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增設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強化民事連帶責任,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強化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要求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

  新食品安全法將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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