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保健食品需聲明不能替代藥物

2015-04-21 16:26:47 來源: 中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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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十四次會議開幕,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三審稿規定,劇毒、高毒類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三審稿中,刪去不得以委托、貼牌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保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食品安全法大事記

  ●2009年2月28日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 日起 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2014年6月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4年12月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5年4月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關鍵詞·農藥使用劇毒高毒類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動劇毒高毒農藥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同時增加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法律委報告指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規定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并規定具體時間表。對此,農業部提出,當前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尚不可行,全面禁用并不利于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而且有些高毒農藥降解快、殘留低,只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也沒有完全禁止使用這類農藥。

  ■關鍵詞·保健食品保健食品需聲明“不能替代藥物”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對近年來開始備受公眾關注的保健食品議題也有回應。法律委報告指出,有常委委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一些社會公眾提出,我國添加中藥材的保健食品比較多,保健食品原料之間互相配伍,可能形成新的功效。應當進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管理,明確規定原料的名稱、用量和對應的功效。

  三審稿在二審稿的基礎上修改規定,明確保健食品目錄,除名稱、用量外,還應當包括原料對應的功效,保健食品須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關鍵詞·嬰幼兒奶粉不得分裝生產嬰幼兒奶粉

  法律委報告指出,目前我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過多過濫,全國有近1900個配方,平均每個企業有20多個配方,而國外這類企業一般只有2至3個配方。一個企業為市場營銷,可隨意制定不具有科技含量、對嬰幼兒生長發育不具有特別意義的配方。為確保安全,建議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實行注冊管理。因這一問題涉及新行政許可,國務院有關方面按照規定正在對此進行論證。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十五條第五款規定,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修訂案三審稿中,刪去不得以委托、貼牌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保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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