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再次審議:最嚴謹的標準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015-04-20 15:30:19 來源: 食安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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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安中國網訊】今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開幕。備受關注的食品安全法再次審議,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有望正式出臺。新版《食品安全法》將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以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農藥使用 劇毒高毒類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動劇毒高毒農藥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同時增加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國家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這條規定的修改引起不少討論。法律委報告指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規定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并規定具體時間表。對此,農業部提出,當前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尚不可行,全面禁用并不利于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而且有些高毒農藥降解快、殘留低,只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也沒有完全禁止使用這類農藥。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從我國國情實際出發,草案已經對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作了原則規定,考慮到全面淘汰、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目前時機尚不成熟,當前應當加強對這類農藥使用環節的管理,同時加快有關替代產品的研發推廣。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需聲明“不能替代藥物”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對近年來開始備受公眾關注的保健食品議題也有回應。法律委報告指出,有常委委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一些社會公眾提出,我國添加中藥材的保健食品比較多,保健食品原料之間互相配伍,可能形成新的功效。應當進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管理,明確規定原料的名稱、用量和對應的功效。

  三審稿在二審稿的基礎上修改規定,明確保健食品目錄,除名稱、用量外,還應當包括原料對應的功效。三審稿還規定,明確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此外,還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注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配方食品 特殊醫用配方食品需經食藥監部門注冊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適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現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這類食品未作規定。

  法律委報告稱,一直以來,我國對這類食品按藥品實行注冊管理,截至目前共批準69個腸內營養制劑的藥品批準文號。2013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布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國家標準,將其納入食品范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為了滿足特定疾病狀態人群的特殊需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醫生指導下食用,建議在本法中明確對其繼續實行注冊管理,避免形成監管缺失。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此類食品按普通食品標準管理即可。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為保障特定疾病狀態人群的膳食安全,對這類食品維持現行做法,實施注冊管理是必要的。

  三審稿中增加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

  ·農產品檢驗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配備檢驗設備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事食品銷售,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一些社會公眾、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農業部提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未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需經許可,實踐中也不實行許可,建議將其納入本法調整范圍,把農產品交易市場和銷售者經營行為列入監管。

  三審稿中對食用農產品相關規定做出修改,將“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修改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另增加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同時,三審稿還增加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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