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食品標示法已于4月1日實施
除上述法案外,日本還將在4月頒布《食品健康機能標示制度》,允許企業向日本消費廳提出臨床結果或論文等作為標示功能的依據,但是容器上須注明“未經消費者廳長官單獨審查”,此規定具體實施日期尚未公布。
近年來,日本不斷修正食品安全相關法案,實施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大大增加了我國出口企業的生產和檢測成本,同時也增加了企業被通報不合格和違約的風險。河南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提醒輸日食品企業:輸日食品要重視產品的營養標簽。同時,要樹立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及時關注法規動態,不斷提高自身的質量管理水平和自控能力,確保食品包括標簽標示持續符合日本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須嚴格按照日本的要求組織生產,加強對營養標簽、特殊成分等標注內容的檢測,確保產品標簽信息與產品實際相符,避免造成經濟損失或遭遇退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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